长宁关于上海市长宁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科技馆)2019年部门预算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4日
政策文号:长科委〔2019〕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长宁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科技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现将长宁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长宁区2019年部门预算批复给你单位,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各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一、2019年你单位的部门预算为389.18万元,为一般公共预算,其中:1、基本支出389.18万元,其中:人员支出313.85万元,公用支出75.33万元。二、将你单位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同步批复下达。详见附件。三、在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的过程中,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强化预算约束,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单位要切实落实预算法要求,不断强化预算约束。单位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外,原则上当年不再进行预算追加和调整;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列支。(1)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得随意变更支出用途,不得突破预算,不得截留和挪用,更不得将本单位的支出转嫁到下属企事业单位。对情况特殊且确需当年解决的,按照长府办【2013】34号、长府办【2016】33号文件执行。(2)凡属于预排的项目由财政按规定结算。(3)有财政专户管理及其他收支项目的单位必须根据预算批复的项目和金额安排支出,当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达不到预算时,需核减当年财政专户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数;当年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超预算且确需使用的单位,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同意的,区财政局将在调整预算批复中予以批复;未报区财政局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各类支出,单位不得自行开支;否则,不予调整预算批复。(4)单位要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按照市财政局要求,2019年一般性支出压减5%。除教育系统下属学校、卫生系统下属医院之外,单位应在预算批复的本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福利费、工会经费可不计入内)基数上统一压减5%,压减部分由财政部门在2019年调整预算时统一收回。(5)单位要继续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三公”经费继续实行“零增长”,单位2019年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分项和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19年预算批复数。2、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一是加强预算责任主体意识。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与责任,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对确认的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二是强化预算执行进度通报机制。单位要切实加快支出执行,财政将按月通报部门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对排名连续靠后的单位,适时组织约谈。三是加强部门存量资金管理。对于单位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四是完善考核与预算挂钩机制。对于支出进度较低、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将适当核减经费。3、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一是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单位要建立新增政策和项目的立项评估机制,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二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编制绩效目标是编制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申请预算、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单位要结合工作要求,全面设置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根据长府办【2013】34号、长府办【2016】33号文件规定,单位追加和调整项目预算金额达到申报要求的,应同步申报绩效目标。三是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区财政局将会同各预算主管部门选择2019年重点项目,对项目管理的各相关内容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通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绩效跟踪表》,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跟踪具体项目将在2019年一季度下发的《关于开展2019年长宁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予以明确。四是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后,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价,其中自评价中的重点项目由区财政局在《通知》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绩效评价报告》,分析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单位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4、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凡列入《上海市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运行的通知》实行管理。(1)涉及到货物、服务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拨款的,经审批后财政部门直接导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属于自筹资金的,由预算单位自行进入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申请预算,经财政专管员审核通过后,由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2)涉及到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将统一导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采购单位须按规定进行公告。其中:对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到相关建设部门办理报建及采购、招标手续;对4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按照非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使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其他资金或年度中期调整增加的建设工程项目,凭区政府相关批复办理报建及采购、招标手续。(3)项目中涉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含软件开发、软硬件采购、咨询服务、系统运维)需报区科委实施前置审批,即单位确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后,需将方案报区科委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与实施单位签订实施合同。资金支付前需报区科委审核,财政将根据区科委审核的意见,进行资金拨付。5、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按规定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应上缴区财政专户);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和缓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断加强票据管理、收缴退付内控制度建设等非税收入收缴基础性工作管理。6、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长府〔2015〕70号),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要求对项目实行管理。7、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单位应严格遵守《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登记、使用、处置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区机管局、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配置、统计报告、清查等工作。资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收入统一上缴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确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8、进一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均应公开本单位预决算。单位应在2019年1月25日之前公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单位应在2019年2月1日之前公开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单位预算。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另见通知。9、全面落实和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和现金结算目录制度。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以及本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公务支出管理,切实做好审批、审核和报销、支付工作。公务支出应以公务卡及转账支付为主,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除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须书面报经单位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10、严格遵守津贴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市关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决策部署,根据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精神,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新立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扩大经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等实物。附件:1.2019年上海市长宁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科技馆)部门预算明细表2.2019年上海市长宁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科技馆)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1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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