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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长宁区机构改革方案》,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本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本区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上海市长宁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规范性文件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二、实施《上海市长宁区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三、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区各相关部门之间、部门与街(镇)之间,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之间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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