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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公用民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民防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部、委、办、局、街道(镇):《长宁区公用民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长宁区民防办公室上海市长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19年4月2日长宁区公用民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公用民防工程是按照国防设施建设标准和使用要求,为满足战时防护、掩蔽功能以及灾时避险、物资储备等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公用民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长宁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租赁及调配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工作目标将本区公用民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统一监管范围,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转变管理模式、提高开发利用能效,在确保人防战备功能和需求的前提下,更好地融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公益事业发展、保障社区民生需求、优化长宁营商环境,为长宁打造创新驱动、时尚活力、绿色宜居的国际精品城区建设和实现城区精细化管理作出应有的努力。二、适用范围(一)可开发利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内由区民防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公用民防工程及其口部附属设施。2、在市民防办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经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评估,工程结构完好、设备齐全、现状良好,符合民防、消防、卫生、治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各类安全使用条件的,方可用于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二)不可开发利用范围。1、纳入国防人防战备动员、组织指挥、通信保障、物资储备以及各类专业队伍整训场所的;2、附建在国防军事设施或机关事业单位等地面建筑下的;3、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渗漏水问题严重且无法通过改造修复或已计划纳入加固封堵、填埋范围的;4、所在地块已被纳入市、区城市更新、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市政动迁、收储范围内,计划报废拆除的;5、涉及民防工程产权争议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且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6、位于企事业单位地面建筑下或老旧居民小区内且易产生管用矛盾、扰民问题的;7、其他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三、基本原则(一)坚持聚焦主业,确保战备效益。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第七次人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新时期民防部门“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三项使命任务,切实履行好人防战备和公用民防工程管理主责主业,确保人防组织指挥、通信信息保障、人员掩蔽安置、专业队伍整训、物资储备等战备功能、需求得到有效保障。(二)坚持服务民生,发挥社会效益。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意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和民生需求,围绕社会管理创新和城区精细化管理工作目标,将公用民防工程资源优先配置到服务社会民生第一线的职能部门、街镇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组织中去,充分发挥便民、利民、惠民的社会效益。(三)坚持市场参与,提升经济效益。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积极推进人防市场化改革,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防设施建设、经营和管理”的讲话精神,主动融入长宁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和优化服务营商环境,切实按照本区商业整体开发规划布局,进一步扩大市场参与度,在业态布局、定价收益、风险评估等工作中,逐步引入社会第三方专业力量和市场化运行模式,不断提升民防工程的经济效益。(四)坚持依法实施,提高管理水平。不断规范和完善保护性开发利用行政行为,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法治思维,在严格执行国家、市、区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按照法治化管理要求,坚持在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全过程监管下规范有序运行,不断加强对基层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组织保障,不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四、职责分工(一)区机管局负责履行对本区公用民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职能,对各类型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核,并开展相关协调、调拨、备案等具体工作。(二)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公用民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的租金收入收缴监管的职能。(三)区民防办负责制定本区公用民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的各类工作方案,承办开发利用的具体工作和相关手续,对下属单位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负责督促租金收入的催缴。五、审批流程本区公用民防工程主要分为人防战备工程、公益性使用工程、市场化开发工程、安全隐患整治工程等使用类型,须严格执行如下审批流程:(一)人防战备工程。区民防办根据战备需要启用民防工程,将所用工程用途、年限、管理单位等情况报区机管局备案。(二)公益性使用工程。1、本区有公益使用需求的职能部门、街镇向区民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计划用途、使用年限、管理单位、保障措施等方面;2、区民防办初审,对工程结构、设施设备情况进行勘察,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风险评估后,向区机管局提出具体使用建议;3、区机管局综合各项建议后进行审核、批复;4、区民防办根据批复意见,与相关职能部门、街镇签订《公用民防工程公益性使用协议》、《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等,并指导使用单位按规定启用民防工程;5、工程启用后,《公用民防工程公益化使用协议》报区机管局备案。(三)市场化开发工程。1、单位(个人)向区民防办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个人)基本情况、计划用途、使用年限、保障措施等方面;2、区民防办初审,对工程结构、设施设备情况进行勘察,经专业机构风险评估和第三方市场评估后,就使用业态、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等事项,向区机管局提出具体建议;3、区机管局综合各项建议后进行审核、批复,其中:①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或年租金不超过300万元(含)的,由区机管局研究确定;②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年租金超过300万元的,经长宁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③特别重大事项,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确定。4、区民防办根据批复意见,指导基层管理单位(长宁区民防工程管理所)与使用单位(人)签订《公用民防工程租赁合同》、《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等,并指导使用单位(人)按规定启用民防工程;5、工程启用后,《公用民防工程租赁合同》报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备案。(四)安全隐患治理工程。1、区民防办根据基层管理单位上报的工程现状情况,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评估后,确定安全隐患整治计划,内容包括工程现状、评估结果以及封堵、填埋、修缮等措施建议;2、区民防办根据方案计划,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预算,按计划实施隐患治理相关工作;3、治理工作完毕后,相关材料报区机管局备案。六、相关要求(一)在国家、市、区民防部门发布临战动员、抢险救灾等战备动员指令,以及市、区政府统一征收使用时,各公用民防工程使用单位(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将民防工程无条件地归还区民防办公室,任何侵占民防工程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二)在公用民防工程的市场化开发利用行为中,应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社会第三方专业检测、评估机构平台,要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租金定价,通过风险隐患检测评估的办法合理确定使用业态。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区间,合同中应包括租金递增条款,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金抵付租金,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三)按照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公用民防工程的租金收入,由区民防办指定的基层事业管理单位负责收缴,并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及时、足额上缴区属财政国库,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滞留民防工程使用费收入。七、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上海市长宁区民防办公室上海市长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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