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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办学督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为规范本区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7〕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关于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9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决定对本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2018年度办学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2018年7月1日前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二、督查内容本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具体见附件1):㈠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举办者与出资人、组织机构(党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㈡教育教学管理,包括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规范招生、对外宣传等情况。㈢财务资产管理,包括收、退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学杂费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㈣安全管理,包括办学场地、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三、督查方法与时间安排本次办学情况督查由学校自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5月20日前完成自查,6月20日前完成实地抽查。7月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反馈机构法人登记机关。请各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提前做好自查工作,并准备好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公司盖章)、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公司盖章)(若无办学许可证的附情况说明,并由公司盖章);2.《民办培训机构2018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指标》自查表一份(公司盖章、相关负责人签字);3.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4.《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一份;5.招生简章和广告原件一份(公司盖章);6.诚信办学承诺书原件一份(公司盖章、相关负责人签字);7.其他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1.长宁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2018年度依法办学专项督查指标2.长宁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办学专项督查自查报告长宁区教育局2019年5月5日附件1长宁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2018年度依法办学专项督查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基本要求机构需提供的实证资料评分等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一法人治理1组织机构1、建立符合法规要求的组织机构,相关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设立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上墙。2、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建立党支部或活动型支部,暂不具备条件的应设党建联络员,并落实党建工作。已设立党组织的,提供设立情况及佐证材料;未设党组织的,提供党建联络员材料,并提供党建工作相关材料。3、有符合任职资质的校长及专职管理人员(含分公司负责人),并能专职到岗,负责日常行政管理。任职批准文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履职情况资料等。4、依照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监事会(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机构的活动资料。5、无审批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学地址不一致情况;无对外宣传发布的名称使用与核准名称不一致情况。相关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资料,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6、无出借办学资质情况,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一法人治理2制度建设7、公司章程合法合规,并依据公司章程实施管理。章程文本以及决策机构会议纪要等资料。8、加强制度建设,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并能根据制度实施管理。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执行制度的过程性材料等。9、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办学)地址、章程等项目变更程序合法并及时审批(备案);机构设立分公司事前审批。项目变更备案资料,分公司设立审批材料等。二教育教学管理3教学管理10、开设课程与审批一致。审批文件、备案材料、相关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资料等。11、开设课程使用教材规范并与备案一致,境外教材提供合法引进证明;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文件齐全;教学管理有详实记录。使用教材、教学计划及相关过程性材料。12、对外宣传合法、合规。相关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资料,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户外广告牌照片。13、与学员签订教育培训合同。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书,学员管理制度等资料,合同应载明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姓名、营业场所、培训安排、收退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14、开展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无拔高、超前教学及增加教学难度,不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不以“幼小衔接”为名提前讲授小学课程。学科类课程教材,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含班次、内容、上课时间)。二教育教学管理4教职工队伍建设15、专兼职教师队伍配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专兼职教师聘任符合法定任职资格;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课程培训的教师证照及任教班次在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专兼职教师基本信息一览表。专兼职教师年度任课安排表或教学任务书。教师资格证(含培训师证书)、学历证等。外籍教师是否有相关证明材料。16、与教职工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并落实用工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无在职中小学教师在本机构任教现象。公司与教职工签订的用工合同书及相关资料。★17、无教师任教资质等问题的投诉,或有投诉但查无实证。已发生投诉事件的善后处理资料。三财务资产管理5管理实施18、建立并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或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财会人员聘用合同及资格证明。19、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并按规定使用。学杂费专用账户对账单。20、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报告。★21、依法落实办学资金,保证日常教学开展,无抽逃、挪用、侵占办学经费现象;无收退费问题的投诉,或有投诉但查无实证。公司章程及审计报告;已发生投诉事件的善后处理资料。四安全管理6场所安全22、办学场所安全,无危房、无危险设施设备等安全隐患。有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提供用餐)。产权证(无产权证的应提供场所安全证明)、消防安全证明、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提供用餐)。23、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办学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教学场所符合培训规模和项目要求。租赁合同、办学设施设备资料;办学场所的消防通道、火警避险逃生指示图。常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放置平面图。7保障措施24、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有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无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资料。★25、机构无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已发生投诉事件的善后处理资料。说明:1、本督查指标体系中,带“★”二级指标(共5个)为阈值指标,有任何一条不合格,检查结果为“不合格”。2、机构如有经批准设立的分公司,该分公司的相关材料在该机构专项督查时一并查阅,分公司单项督查指标不合格,总公司该项督查指标为“不合格”。3、因学校提交错误信息或未提交信息,导致相关检查指标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评判的,该项督查指标得分为“不合格附件2长宁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法办学专项督查自查报告(年度)机构名称(盖章)校长法定代表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填表日期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设立日期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起止日年月日至年月日办学许可证号有效期起止日年月日至年月日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证号招生对象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公众号目前办学规模班级数:学员数:办学条件请附本机构培训场所最新平面图一份(需注明各教室、教师办公室等的名称和面积数)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备注课程设置序号培训项目选用的教材出版社注:收费项目及标准、培训项目如不够写,可添加表格。校长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及认定机构任职年限主要工作简历相关工作成绩填表说明1、“教师资格证”:指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类别(如小学教师资格证、教育培训师资格证等),若没有的则直接填写“无”。认定机构按教师资格证上填写。2、“任职年限”填写在本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年限。依法办学自查情况表上年度年检结果决策机构形式(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否设立监事(会)是否设立党组织(如已设立,填写党组织形式,党组织形式包括党建联络员)(是、否)党组织形式党组织所属街道对接部门一、2018年度变更事项(如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办学地址、决策机构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二、已设教学点情况(含教学点名称、负责人、办学地址、开设课程):三、依法办学举措成效:四、依法办学主要不足:(请予条纲式概括并简要说明)五、依法办学努力方向:校长(签名):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注:表格填写需言简意赅,突出重点,表格格式、大小等可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长宁区教育局办公室2019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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