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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参考指标》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区属企业集团: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内部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所在各单位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第11号令)和《关于加强长宁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办〔2018〕4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长宁区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参考指标》。附件:长宁区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参考指标长宁区审计局2019年6月19日长宁区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参考指标评价参考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开展和审计成效三个方面,共100分。具体内容如下:一、组织领导(30分)㈠加强机构建设1.机构设置。各单位应按照《关于加强长宁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综合考虑资产规模、财政和财务收支、下属单位数量、内部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以及历次接受审计或其他检查发现的问题等情况,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通过授权内设机构、设立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等方式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2.人员配备。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尚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与财务职能分离的兼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其他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㈡完善管理机制1.工作领导。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制度建设、计划安排、质量控制、项目实施、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内部审计重要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2.建章立制。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并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机制,构建涵盖审计计划、执行和整改等的规范体系和程序方法,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果。㈢制定工作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围绕各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工作重点,社会、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制定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二、工作开展(30分)㈠项目实施根据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各单位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并及时出具结论性文书。同时,按时完成年度审计计划安排的其他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㈡报告备案各单位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各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机关备案。㈢学习培训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内部审计成果总结和理论研究,报送内审信息、审计论文和案例;积极参加市、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等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交流活动。各单位应积极参与区审计机关有计划组织的审计项目,以审代训,加强业务学习培训。三、审计成效(40分)㈠落实整改1.整改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或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健全整改报告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对区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性、资产管理使用安全有效性、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性、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等方面存在屡审屡犯等情况的,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大检查力度并督促整改。2.完善制度。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3.检查回访。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加大整改回访和检查力度,督促被审计单位或责任部门及时有效落实整改。㈡形成合力1.协作配合。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2.结果运用。区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核实无误的可视情况不再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反映。四、其他事项㈠本制度由长宁区审计局负责解释。㈡本指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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