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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以区政府名义报送《长宁区关于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工作方案》的请示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宁区人民区政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总体部署,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满足各类群众对区域优质教育的多元需求。根据市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求,提请以区政府名义报送《长宁区关于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工作方案》(见附件),报上海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当否,请批示附件:长宁区关于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工作方案长宁区教育局2019年7月23日(联系人:宗宏,联系电话:22050725)附件长宁区关于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工作方案长宁区围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总目标和为了每个学生更好地学习与成长的核心理念,积极贯彻实施国家、上海市和长宁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积极扶持和规范区域民办学校依法办学,确保区域民办教育规模适度,特色发展,不断满足各类群众对区域优质教育的多元需求。长宁区民办学校总体小而精,成为区域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截至2018年,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共有5所(民办新世纪中学、民办新虹桥中学初中部、民办东展小学、民办新世纪小学、民办包玉刚实验学校),小学学生数占全区小学学生总数的8.34%,初中学生数占全区初中学生总数的10.22%。在市教委关于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特色学校(项目)第二轮创建工作中,4所学校成功创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特色(项目)学校,入选率在全市范围内居于领先。长宁区5所民办中小学中,4所学校涉及区属国企独立举办,9位教职工挂编公办编制,5所学校全部租赁教育局公办校舍。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公共资源规范管理工作会议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总体部署,依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确保区域民办教育规模适度,成为区域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满足各类群众对区域优质教育的多元需求。二、工作目标以尊重历史、健康发展、稳慎有序为前提,根据本区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总方案以及一校一策。按照工作会议要求,制定《长宁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租赁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2019年底前,规范国有资产租赁,完成新一轮校舍租赁费用评估,重新签订合同。2020年底前,区属国企举办者退出民办学校,完成新老举办者变更。2019年底前,对使用公办事业编制教职工设置10年服务期限,分类管理,逐步过渡。三、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2.坚持精准施策。依据本区公共资源参与民办学校的程度和方式制定分类推进对策,结合各校公共资源参与实际情况,做到一校一方案,一师一方案。3.坚持优质特色。坚持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发展导向,激发办学活力,保护现有优质民办义务教育资源不流失。4.坚持稳慎有序。在市教委的支持和指导下,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平稳有序地推进本次改革工作。四、主要工作1.规范民办学校举办者我区民办新世纪小学、民办东展小学、民办新世纪中学、民办新虹桥中学4所学校由区属国企(上海市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现捐赠给现有的长宁教育基金会,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在办理捐赠的时候,上海市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先由其决策机构作出决议把举办民办学校的出资及相应权益捐赠给长宁教育基金会,该决议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区委、区政府作出相关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上海市新长宁(集团)有限公司和长宁教育基金会办理相应捐赠手续,完成举办者变更程序,长宁教育基金会成为4所民办学校新的举办者,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2.规范民办学校使用公办事业编制教职工摸清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使用公办事业编制教职工情况,新聘任教职工一律停止使用公办事业编制。对于已在民办学校服务10年以上的使用公办事业编制教职工(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可以继续使用公办事业编制,留在民办学校工作直至退休,此类人员共涉及5名。对于在民办学校服务不足10年的使用公办事业编制教职工,设立服务期限,期限满10年后,进行双向选择,此类人员共涉及4名。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依规重新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对于继续在民办学校服务且使用公办事业编制教职工,民办学校应承担个人在服务期间的工资薪酬、社保等国家规定的费用,鼓励民办学校为个人购买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等,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3.规范国有资产租赁民办学校提出校舍租赁申请(包括续签),报长宁区教育局审核,长宁区教育局根据《长宁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租赁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教育局需将相关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备案。详见下表:长宁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租赁明细序号租赁单位现合同年租金(元)未来预估市场租赁费(元)1上海东展教育(东展小学)500000.00根据市场评估,结合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经会议商讨合理价格。2上海东展教育(新虹桥中学)1000000.003上海东展教育(新世纪中学)1673000.004上海东展教育(新世纪小学)500000.004.规范民办学校治理结构加强民办学校的党建工作,把党建有关内容纳入民办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完善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等。建立和规范民办学校监事制度,监事或监事会要监督、检查和评价学校财务状况和管理情况,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健全民办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参与监督和管理学校的制度。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相关财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五、工作保障1.成立区工作小组。在区级层面,成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区委编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组,领导和推进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工作。2.注重社会舆论引导。区宣传部门要做好舆情监控,引导舆论方向,确保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3.做大做强教育基金会。制定针对教育基金会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扩大资金规模,加大购买服务力度。4.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六、风险点及预案对策1.加强风险评估力。区司法局等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研判规范工作风险,制定相关预案。2.加强风险研判力。区教育局牵头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形成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聚焦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工作关键节点和义务教育办学重点环节,未雨绸缪,精准施策。3.提升学校风险化解力。区教育局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学校开展风险点排摸,制定相关预案,围绕招生入学、校园安全、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主要方面,确保规范公共资源参与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工作有序推进。长宁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10日长宁区教育局办公室2019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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