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0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规范〔2019〕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组织实施体系,强化政府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能,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代建单位”),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和投资管理工作的制度。第三条长宁区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和修订代建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项目是否实施代建制,并负责代建制的统筹协调。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建立、维护代建名录,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对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区财政局负责长宁区代建制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代建单位的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试行名录管理,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家代建单位,形成代建单位名录。第六条申请进入名录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资质之一,或有代建经验的企业;(二)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七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制项目:(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企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代建单位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报批手续;(二)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绿化、交通及市政接用等相关前期报批手续;(三)办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手续;(四)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管理,与项目(法人)单位共同负责投资控制;(五)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管理工作;(六)协助完成项目(法人)单位明确的有关事项。第九条代建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承接的代建制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其他相关业务。与代建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制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其他相关业务。第三章项目(法人)单位的管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主体。项目(法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相关报批文件,并向发改、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申报;(二)负责项目地块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并确保项目地块的土地权属清晰;(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招标工作;(四)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落实,并按工程建设计划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分别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和年度财政预算申请;(五)监督代建单位资金使用,与代建单位共同负责投资控制。第十一条代建期间,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参与签订各类合同。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和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监管。第四章代建制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提出项目代建需求,区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项目明确实施代建制后,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代建单位名录内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第十四条代建单位选定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合同见证方。项目代建合同报区建设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部分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管理职责。代建单位不得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代建任务。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违约责任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代建费用标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部门出台了新的标准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未经相关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批复投资。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管理时,应当派驻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代建工作需要。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第十九条代建制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试运行。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在向项目(法人)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法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五章代建制项目投资控制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共同加强项目投资控制,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或市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手续;涉及预算调整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施工图报审图机构审查前,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施工图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各类专项设计力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施工招投标,以批准的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第二十四条房建项目、地下空间等项目在施工招投标前需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代建单位将施工图预算及全套图纸报财务监理单位后,财务监理单位出具预算审查意见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概算。代建单位凭施工图预算审查意见到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概算单项工程增加50万元至200万元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采用承诺制。变更工程实施前,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财务监理共同形成设计变更报告并做出书面承诺,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承诺,将设计变更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前后造价对比、概算内投资平衡方案等。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对设计变更承诺抽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违反承诺,将实施信用惩戒,增加的工程款不予认可,并纳入相关考核。初步设计概算单项工程增加2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六章代建制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尚未确定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支出的专项核算。为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加快推进,由区财政局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协商安排项目前期研究费用,具体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财务管理,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按代建制项目设置基建账户,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定期与项目单位对账,并向区财政局报送报表和资料。第二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等,代建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及时至区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会同代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中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将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局。第三十二条代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管理费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至代建单位。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形成考核工作小组,拟定当年度考核方案,对代建单位履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代建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梳理已承接的长宁区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形成工作报告报区建设管理委,重点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项目进度管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投资控制、设计变更上报情况等,考核工作小组对工作报告进行综合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接下一年度新的代建制项目。第三十四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未经相关程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减。第三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违反国家、市和本区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区财政局可暂停项目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拨付。第三十六条在代建制项目的审计、监察等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第三十七条代建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履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和代建合同,如违反信用承诺,相关部门将失信行为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代建单位如发生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违纪违规行为,将被调整出名录。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投资装修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8日长发改[2015]56号《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作相应调整。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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