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推进长宁区区管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6日
政策文号:长国资委〔2019〕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沪委发〔2013〕20号)和《中共长宁区委办公室、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长委办〔2017〕57号),进一步改进国资监管方式、促进企业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企业良好品牌形象,现就推进区管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区委、区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区管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区管企业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增强信息公开的主动性、规范性和时效性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区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发展和国际精品城区建设的法治国企、阳光国企。(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区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区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同时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2、内容真实准确。确保区管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发布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积极稳妥推进。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总结经验、确保实效。在推动区管企业信息公开的同时,逐步推进区管企业下属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4、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区管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区管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区国资委及有关监管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区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区管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区管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二、主要任务(四)全面梳理信息公开要求。区管企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五)依法确定信息公开范围。区管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1、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2、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情况。3、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经济运行情况。4、企业重大改制重组情况。5、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结果信息。6、企业重大项目招标情况。7、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8、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9、重要人事变动和员工招聘有关情况。10、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11、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六)企业信息公开时限。区管企业应根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分为定期信息公开和临时信息公开。定期信息公开,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年度信息的公开工作;临时信息公开,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区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八)加强公开信息事前审查工作。区管企业在公开信息前,要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管理。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信息公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九)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区管企业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若信息公开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向区国资委或有关监管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对相关公开事项进行豁免或暂缓公开。(十)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区管企业应在企业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做好与国资委网站(网页)的有效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同时,结合企业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包括报刊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网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十一)探索引入公众参与考核评价机制。区国资委及有关监管单位加强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并积极探索引入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和社会舆论等各类监督,相关评价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区管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扩大公众参与,对所属企业信息公开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十二)探索形成推进企业信息公开联动机制。探索形成信息公开与监事会、审计等联动的工作机制,将信息公开作为改进监督检查和推动整改的有效手段。三、保障措施(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接受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区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区管企业信息公开重大事项研究讨论,统筹推进区管企业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加强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一名企业领导人员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各区管企业要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区管企业要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十五)提高队伍素质。区管企业要加强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不断提高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十六)重视宣传引导。区国资委及有关监管单位要加强对区管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交流;各区管企业要加强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意识。(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区国资委及有关监管单位要对区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转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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