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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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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长宁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上海市长宁区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1月11日上海市长宁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1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加大本区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建立本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审查,注重实效。各有关部门要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及时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各类信息。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二、公开内容本实施方案所称长宁区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社会民生改善,具备一定规模,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重大建设项目。(一)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6类信息。(二)公开渠道区政府办公室在“上海长宁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本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各类项目信息。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三)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按法律、法规、规章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三、组织保障(一)工作分工长宁区政府办公室、长宁区发展改革委、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重大办)是本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长宁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总体工作;对“长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进行抽查、监督、反馈、通报。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重大办)负责推动、督促本区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长宁区发展改革委、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各自审批的本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领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区政府各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单位时负责本部门涉及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要建立公开工作体系,落实责任,积极配合各牵头部门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推动各类信息、数据有效归集、及时公开。(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建设法制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载体和重要抓手。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办公室要根据本系统相关处室的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以及责任人员,认真组织实施。(三)完善监督措施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重大办)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确保相关经费安排;定期对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并作为重点领域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长宁区重大办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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