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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民政局关于依法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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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习近平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立足服务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保证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民政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沪民法发〔2019〕14号),结合本区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规范、监督民政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是指民政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等行政行为。民政行政执法主体为长宁区民政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办法实施目标:1.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2.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3.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4.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第五条区民政局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局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立区民政局依法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和事业单位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开展。第六条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民政执法公开;2.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审核;3.行政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4.民政行政执法监督;5.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案卷评查;6.民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七条区民政局局长是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领导是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管责任人,负主管责任。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管理责任人,负具体管理责任。从事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第八条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民政行政执法职权时,应当做到: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职责权限;2.公平公正、文明平等、裁量合理;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采取措施必要适当;4.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确凿;5.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6.行政执法文书规范;7.廉洁、高效、便民。第九条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行政不作为。第十条区民政局对执法人员实施资格管理,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市政府(市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具备从事民政行政执法资格。第二章民政行政执法公开第十一条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开的具体事项是:1.公开民政行政执法依据、职权范围和责任等办事职责;2.公开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办事条件;3.公开申请、受理、审批等流转过程的办事程序,以及承办科室、事业单位名称、位置、职责和主办人员姓名、职务;4.公开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当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当受到的处罚等办事纪律;5.公开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6.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公开收费审批机关、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部门等;7.公开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投诉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等。第十二条民政行政执法公开事项以“便利群众、简便易行、统一规范、注重实效”为原则。基本方法和形式是:1.及时公告。有关民政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新闻媒介、门户网站、公众场合、办公场所公告;2.图板上墙。在单位办公场所,将有关办事程序、条件、范围、权限,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监督举报部门名称、电话、行政执法人员姓名等公开展示;3.印制宣传资料。结合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印制成宣传资料,放置于办理场所,免费提供给行政行为相对人查阅;4.提供咨询服务。设立咨询服务人员,对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应热情服务、解答完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事项应说明情况或介绍有关部门办理。第三章重大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经法制审核,并向社会公开,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五条重大行政许可范围包括: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2.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3.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4.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许可事项;6.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包括:1.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3.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违法及不当行政处罚案件;5.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十七条局法制科对各科室、事业单位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1.主体是否合法;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3.程序是否合法;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5.决定是否合法、适当;6.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局法制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作出该决定的科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该审查意见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局长报告。第十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执法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行政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第十九条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责任单位。1.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进行登记及监督管理。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4)基金会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7)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8)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9)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10)慈善组织认定办法(1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12)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1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4)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责任单位:社会组织管理局2.依法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等社会救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执法依据:(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5)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责任单位:社会救助科区救助站3.依法对殡葬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2)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慈善福利科4.依法对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和慈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承担对婚姻收养登记工作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6)慈善组织认定办法(7)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责任单位:慈善福利科婚姻收养登记中心5.依法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5)养老机构管理办法(6)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责任单位:养老服务科6.负责行政区划、政区地名工作,依法对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运行进行监督。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5)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7.依法对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彩票代销者及代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执法依据:(1)彩票管理条例(2)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责任单位:慈善福利科第二十条各级主体责任1.局长为本局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和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2)负责民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定和决策;(3)组织本局权限内的案件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组织须集体讨论案件的审核工作;(4)经常听取分管局领导及相关局科室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指导全局执法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5)签署本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它在规定范围内的执法文书,对本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强制措施负责;(6)按行政机关委托的权限,组织办理委托行政执法案件。(7)主持召开局办公会,研究审议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分管领导(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2)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3)协助局长组织安排局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复议、应诉工作;(4)经常听取案件承办人员关于执法工作的汇报,及时检查、研究、部署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5)在局长的授权下审批、签署有关执法文书;(6)协助局长组织办理受委托的行政执法案件。3.各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1)协助局长、分管领导做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3)负责组织办理本局立案案件;(4)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负责;(5)在规定范围内签署执法文书,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负责向局领导及时汇报案情。(6)在局长、副局长领导下负责复议、诉讼案件、听证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7)负责信访投诉的案件受理和处理。4.行政执法人员(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办理案件及执法行为负责;(3)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执法培训;(4)负责制作执法文书且使用文书规范,整理归档已办完的案卷,做到齐全整齐。第五章民政行政执法监督第二十一条民政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3.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5.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局法制科通过审理行政处罚案卷、考察行政执法行为、审查行政执法程序等办法,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对发现的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时向执法单位提出建议。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志愿者和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行政执法监督员持证履行职务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介绍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被监督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第六章民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案卷评查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区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履行民政行政执法职权,具体依据区司法局每年下发的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在履行民政行政职权时,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民政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并依法作出决定,按照规定对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和证据材料及时立卷归档。第二十六条民政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统一使用市民政局规定格式并按照要求填写,具体案件评查标准根据市民政局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局法制科按照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要求,组织各科室、事业单位开展半年、全年行政执法自查自评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3.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6.保障行政执法效率的措施是否可行;7.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8.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9.行政执法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10.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各科室、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认真迎检,落实整改,总结提升。第七章民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各科室、事业单位和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三十条民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下简称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正公开、责罚相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民政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任免、奖惩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3月26日起施行。附件:1、长区民政局依法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2、行政执法依据;3、行政执法职能。附件1长宁区民政局依法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习近平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立足服务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牢牢把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建立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沪民法发〔2019〕14号),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保证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民政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依法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章维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陈汉传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沈海燕副局长史建骏副局长程俊副局长施正调研员成员:尹健办公室主任凌波法制科科长陈捷计划财务科副科长徐军社会科科长李自才养老服务科科长顾凯花慈善福利科科长印海红基政科科长杨芳社工科科长周翔社会组织管理科科长孟刚老发中心主任韩明真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周天赤一福院院长蔡芬娣二福院院长管静江救助站站长董力瑾婚登中心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法制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由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今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附件2行政执法依据(共65项)法律1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13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地方性法规6项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募捐条例上海志愿服务条例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部门规章30项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地方性规章5项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募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附件3行政执法职能(151项)一、行政审批23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遗失补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到期换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申请变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新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申请注销养老服务补贴(新办)福利机构公共事业收费优惠水费优惠福利机构公共事业收费优惠燃气、有限电视费优惠福利机构公共事业收费优惠电费优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遗失补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到期换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遗失补证社会团体登记章程核准社会团体登记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登记公开募捐资格认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社会团体登记有效期延续对社会救助金的发放(新办)二、行政处罚96项对养老机构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处罚对养老机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护理员上岗工作,或者未及时将患有可能影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的护理员调离岗位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未办理设立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国家、行业及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展服务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对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处罚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的处罚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对违反“从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业务的单位,不得进行公墓经营活动”的处罚对违反“公墓业务代办处不得代办非法经营公墓单位的公墓业务”的处罚对违反“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的处罚对违反“墓间道宽度不得低于零点六米,单人墓穴和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的处罚对违反“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的处罚对违反“禁止出售家族墓、宗族墓”的处罚对违反“禁止擅自建墓树碑”的处罚对违规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处罚对违规销售墓穴的处罚对明知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虚假,而予以发布的处罚对募捐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和擅自扩大占地面积的处罚对殡葬服务证未经复核或复核不通过继续从事公墓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擅自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处罚对擅自扩大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用地的处罚对擅自改变经营性公墓的墓地用途的处罚对公墓、公墓业务代办处的经营者未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收据的行为的处罚对公墓经营者在墓穴销售款中,未按规定比例留出一定额款作为公墓维护费的处罚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行政处罚对在公墓内从事迷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对在公墓内埋葬遗体和遗骸的处罚对在公益性埋葬地内建墓(坟)树碑的处罚对在养老机构内建造威胁老年人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公墓总面积百分之六十的处罚对婚姻介绍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作服务活动记录的处罚对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处罚对婚姻介绍机构未将征婚当事人信息资料在婚姻介绍服务期限内备份并留存的处罚对婚姻介绍机构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其他事项的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对志愿者组织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政处罚对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独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的处罚对募捐组织向单位和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对募捐组织年度公益事业支出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对募捐组织开展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相符的募捐活动的处罚对募捐组织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捐赠人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信息查询要求的处罚对募捐组织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处罚对募捐组织未按照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行政处罚对开展募捐活动时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行政处罚对开展募捐活动时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行政处罚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对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行政处罚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对私分、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募集财产及其增值的处罚对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优抚对象的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三、行政强制3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对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四、行政检查4项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对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行政确认12项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出具收养关系证明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补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依申请撤销胁迫婚姻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认慈善组织认定公益基地命名六、行政给付8项三胞胎以上家庭生活补助发放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审定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救助落政人员医疗费报销落政人员退休(职)金、生活费以及丧葬费发放特殊对象死亡后殡葬费用补贴发放老年综合津贴七、行政奖励2项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与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补贴八、公共服务1项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受理)九、其他服务2项公益性养老机构备案经营性养老机构备案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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