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长宁区教育局关于非营利民办学校租赁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5日
政策文号:长教〔2020〕0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宁区教育系统民办学校校舍的使用,确保国有资产规范管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长宁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租赁及调配管理暂行办法》(长府办〔2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民办学校校舍出租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产权为长宁区教育局的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由区教育局负责界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资产出租是指长宁区教育局的国有资产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事业需要的前提下,将房屋资产(非办公用房)以有偿方式让渡给非营利民办学校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房屋资产出租收入上缴国库。第三章协议签订第四条非营利民办学校提出校舍出租申请(包括续签),报长宁区教育局审核;由长宁区教育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教育局需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财政局备案。第五条非营利民办学校校舍租赁价格和期限的确定应考虑如下因素:㈠做好房屋租赁价格的评估等环节程序,根据各学段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办学特点,参照市场价格或教育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合理的租赁价格,确保国资保值不流失;㈡在房屋租赁价格评估环节中,应考虑将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性质、新建、改建项目大小、投资金额列为确定其租赁期限和租赁价格的依据;㈢在房屋租赁价格评估环节中,民办学校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区别作为确定租赁价格的考量依据;㈣为避免非营利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过高,导致通过增长学费的方法转嫁经营成本,非营利民办学校校舍租赁价格可享受优惠政策。由非营利民办学校向长宁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长宁区教育局审核后,根据其办学规模、性质、投资额及收费等情况,在确保国资保值不流失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房屋租金优惠,原则上非营利学校年租金不超过市教委指导口径上限(暂定200万元);㈤综上因素确定非营利民办学校校舍租赁价格后,教育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校舍租赁期限确定租金增长调整机制。第六条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举办者不得挪用办学经费,确保学校安全健康发展。第七条非营利民办学校签订校舍租赁协议后,应严格按照租赁协议所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及金额履约支付,确保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校舍。第八条校舍使用期临近届满,校舍使用方若需继续租赁该校舍,应提前一学年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续签租赁协议。第九条现有租赁教育资产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重新订立校舍租赁合同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成本不因校舍租赁费用调整发生明显增长,教育局根据非营利民办学校建设投入及其他相关投资情况来确定校舍租赁年限。租赁期一般为5年,合同到期后,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学校依法办学、社会认可等情况,决定是否续签租赁合同及确定校舍租赁价格。第四章权利义务第十条非营利民办学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党组织、监事会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法规,把建党、建团、建队有关内容纳入非营利民办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完善党组织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等。第十一条非营利民办学校不得将依据本办法租赁的校舍整体或部分转租。第十二条非营利民办学校应明确校舍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校舍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不得在租赁场地内随意搭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始结构,消防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责任人应每年结合防台防汛,重点查危,发现险情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确保校舍安全,使用功能满足教育教学需求;校舍管理和维护的情况将作为协议期满,是否续签和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长宁区教育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第十三条根据“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非营利民办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校园周边、安全稳定、校园门卫、校舍安全、消防安全、设施设备、食堂与食品安全、车辆管理、安全管理等)负责,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委办局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第十四条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学校校舍的使用功能和用途。第十五条长宁区教育局对非营利民办学校校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对校舍租赁收入上缴情况实施监督核查。第十六条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变化以及市政工程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终止租赁协议情况,非营利民办学校需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第五章协议履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长宁区教育局。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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