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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修订本区优抚对象优待办法的函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切实“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我区财政局、民政局于2015年制定出台了《长宁区“爱心献功臣”若干规定》(长民发【2015】46号),增加了生育补助、医疗补助、教育补助、精神慰藉、节日补助、养老补贴(服务)、丧葬补助等7个区级优待项目,初步建立了富有长宁特色的优抚对象保障体系。上述规定对于提高我区优抚对象生活水平,夯实国防建设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相关规定,2020年7月上述文件即将到期,加之区政府体制改革完成,退役军人事务局正式成立,上述优待项目的政策环境、资金渠道、责任主任、具体要求都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区级优待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拟修订内容说明如下:将“60周岁(含)以上的残疾军人、烈属和因公属,每月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应本区原90周岁以上老人10个小时服务标准),修改为320元/月(目前执行标准)的老年优抚对象定定额生活补助。修订理由:本市2019年养老政策已经进行了调整,推出了“长期护理险”政策,扩大了养老服务的覆盖面,优抚对象养老优待政策对应”长宁区户籍90周岁以上老人10小时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已经没有意义。且本市养老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浮动提高本区优抚对象养老补贴政策的正当性、合理性降低,保持适度优待是符合当前形势的。以上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长宁区关爱优抚对象若干规定》。此函。上海市长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3月18日附件:1.征求意见表2.《长宁区关爱优抚对象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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