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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落实长宁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法制工作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局机关各科室、局执法大队:为贯彻落实市委、区委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确保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经认真梳理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文旅局”、“执法大队”)的工作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法大队执法流程相关安排(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规定目前,关于执法大队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97号)、《关于推进区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沪委编办[2019]219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8]43号)、市政府2004年颁布的规章《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政府45号令)、《关于落实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沪文旅党组[2019]72号),《关于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长委编委[2019]39号)等。(二)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职责定位的调整原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由区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调整为区文旅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大队的业务工作接受市文旅局执法总队的考核。执法大队以区文旅局名义,根据《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统一行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领域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处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复议应对、行政诉讼应诉、受理举报等工作。根据《关于本市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8]43号)要求,执法大队继续行使《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领域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处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复议应对、行政诉讼应诉、受理举报等工作。(三)跨部门、跨行业执法市文旅局、区委、区政府下达到区文旅局的督办案件、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由执法大队按规定进行查处或处理后将结果报送区文旅局,由区文旅局报案件督办单位或事项交办单位。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区政府下达到新闻出版、电影、体育等部门的督办案件、重大事项,以及在上述领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执法大队在区文旅局组织领导下,按规定查处、处理,将结果报送区文旅局,由区文旅局报相关部门。需要上级部门牵头开展的跨部门、跨行业重大联合执法,由区文旅局向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由执法大队组织实施,实施结果由区文旅局报相关部门。其他需要向区“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区文旅局请示或者报告。二、具体工作安排保持执法大队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大队承担的各项工作基本保持稳定。1、刻制专用印章。为保证执法程序合法性和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满足办案法定时限,刻制“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由执法大队保管和使用,并负责制定专用章的使用办法,包括专用章的使用程序、使用范围、保管方式等。刻制“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复议诉讼专用章”,由区文旅局保管,并负责制定专用章管理办法。2、做好相关工作。执法大队负责执法法律文书变更,包括文书样式、内容等;承担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审批、行政强制、听证、集体讨论等工作。执法大队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因执法、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产生)。执法大队法制科负责对大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大队法制科为大队行政处罚合法性、规范性及其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机构。附件: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法制工作安排表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4月24日附件: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法制工作安排表项目改革前改革后执法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区文化执法大队)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执法证执法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机构: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工作单位:文旅局执法大队执法用章长宁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章刻制“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大队负责制定专用章管理办法,保管和使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投诉举报和执法等引发的争议,区文化执法大队负责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出庭)工作。由大队负责因大队的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如发生行政诉讼,按工作要求,请文旅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诉(出庭),由大队与相关法院进行工作衔接。刻制“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复议诉讼专用章”,由区文旅局负责制定专用章管理办法,并负责保管。行政强制由区文化执法大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区文化执法大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大队以区文旅局名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大队以区文旅局名义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由区文化执法大队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由大队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集体讨论个人5000元以上罚款、单位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区文化执法大队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个人5000元以上罚款、单位5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大队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听证由区文化执法大队组织听证。由大队组织听证。信息公开由区文化执法大队负责大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大队将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报区文旅局办公室,由区文旅局办公室负责审核及公开工作。执法相关政策文件的法制审核由区文化执法大队法制科负责行政处罚及其他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由大队法制科负责行政处罚及其他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上海市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2020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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