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建设管理委、财政局制订的《长宁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着力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城市维护管理的常态长效机制,加强绩效管理,以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和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标准化为着力点,规范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维护质量和维护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维护,是指对存量基础设施的改造、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活动等。本办法所称的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是指本区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用于存量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保障城市高效安全运行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第三条(适用范围)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的防汛防台、城市道路、排水设施、河道设施、公共消防、道路交通、城区管理、环境卫生、绿化设施、市容景观等城市维护项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目录,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目录中大类项目需修改补充的,除由区建设管理委根据市区相关工作要求实施调整外,也可由各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区建设管理委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调整。第四条(职责分工)区建设管理委是统筹、协调、平衡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区级城市维护规划编制、计划平衡、方案审批,统筹协调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前期研究、项目推进、机制完善、绩效评价等。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应急局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是本行业区级城市维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城市维护规划,编报年度城市维护计划,对申报项目初审或审核;负责城市维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推进项目实施及组织验收、竣工销项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保障机制)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级财力水平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每年提出的实际需求,结合区级城市维护设施量、标准定额、养护体制改革等情况,在确保年度常量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维护资金保障机制,保障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投入。第二章年度计划和预算安排第六条(计划和预算申报)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内的城市维护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年中组织所属相关单位编制下一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和初审,形成城市维护资金预算建议报区建设管理委,并抄送区财政局。第七条(计划和预算核定)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建立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工作机制,围绕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按照保基础、强功能、聚焦重点区域的工作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和排序,确定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和支出预算草案。第八条(计划和预算下达)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在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建设管理委下达至各行业管理部门,并抄送区财政局。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据此作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下达到各实施单位部门预算内,并告知区建设管理委。第九条(预算调整)区级城市维护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项目当年预算的,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并同步调整项目年度计划。第三章项目程序第十条(中长期发展规划)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的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将城市维护目标、任务和主要项目等纳入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审定的发展规划书面报区建设管理委备案。第十一条(项目储备库)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储备库,指导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和本部门职责,对拟在未来五年实施的城市维护项目进行项目储备、申报,积极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实行滚动更新。有关前期研究经费由区级城市维护资金安排。第十二条(立项管理)列入年度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计划的项目,按照限额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立项管理。(一)工程类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经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送区建设管理委,区建设管理委审核后批复,批复文件抄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批复。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报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建设管理委委托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批复,批复后文件抄送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立项审批中负责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核。对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等项目,可以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技术评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确定后,区建设管理委、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评审报告作为立项批复依据。(二)日常维护类项目,原则上根据市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定额编制项目预算。尚未完成定额编制的,原则上参照历年中标价格或经评审的综合单价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日常维护类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建设管理委备案,并抄送区财政局。(三)对属于应急抢修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等相关手续,具体按照《上海市市级城市维护应急抢修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实施。对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批、维护标准等可根据保障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概算调整)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调整概算超过批复概算5%以下(不含)且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原项目审批单位依据工程咨询机构意见审核后批复概算调整;调整概算超批复概算5%以上(含)、10%以下(不含),且调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原项目审批单位依据工程咨询机构意见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批复概算调整。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四条(标准定额)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有关部门标准定额颁布后的推进实施工作,及时将标准定额修订情况报区建设管理委和区财政局。第十五条(采购方式)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其中,达到限额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纳入规定平台,并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维护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并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市政消防栓维护等涉及专业管理单位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法人)单位如需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参照《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实施。第十六条(资金拨付)区财政局、项目(法人)单位、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及各自职责申请、审核、拨付区级城市维护资金。第十七条(财务监理)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并按照《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销项)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进行项目的单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区建设管理委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审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上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和销项,审批文件抄送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备案。第十九条(实施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类项目不得随意更改、扩大建设内容,提高设计标准。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二十条(代建管理)列入区级城市维护项目计划且具有相当技术难度的项目,可以采取代理建设形式管理。具体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单位可在已建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库中择优确定代建单位,并在代建合同签订后报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备案。具体可参照《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过程监管)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质量、安全、进度、预算执行等进行监管,并于每季度末将区级城市维护项目执行情况(进度、资金使用等)报区建设管理委备案。确实无法按照计划执行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调整。根据需要,区建设管理委可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项目(法人)单位、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建设管理委、区财政局应根据市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开展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发挥绩效跟踪纠偏作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落实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第二十三条(其他)项目(法人)单位、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建设管理委会同区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能具体承担。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长宁区财政局2020年4月7日附件: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目录为进一步规范明确项目分类,特制订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目录。根据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目录内容可相应更新。一、分类原则不增加设施量的存量基础设施改造、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纳入城市维护项目管理。二、项目分类工程类。包括对存量设施进行改造、大中修以及综合整治等项目,其中改造项目主要是在原有规模和用地范围内实施的设施整体(局部)布局调整、功能改善等工程;大中修项目主要是按照实施使用年限,进行定期或周期性的综合维修,恢复完善原设施技术等级、服务功能、运营服务水平等工程;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是指为更新、提升、整修、增设运营设施附属部件以及为改善设施运营的市容环境、改善城市市容市貌而进行的集中或专项治理工程。日常维护类。主要是指对运营设施进行经常性的保养、保洁、巡检、修补一般(轻微)损坏以及零星更换设施附属部件的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三、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目录(2020年)序号项目大类项目小类项目名称1防汛防台日常维护类防汛物资及防汛仓库养护与管理等2工程类防汛预警及应急抢险等3城市道路日常维护类区管道路(桥梁、隧道、地道、桥孔)日常养护、重大活动保障等;区管桥梁检测、区管道路路面塌陷检测、道路技术状况检测等4工程类区管道路(桥梁、隧道、地道、桥孔)改造、大中修、铣刨加罩、应急处置等;区管道路(桥梁、隧道、地道、桥孔)护栏、红白立柱、红白高护栏等附属设施整治、应急处置等5排水设施日常维护类区管排水设施日常养护(含排水管道疏通等)、区管排水泵站维护、重大活动保障等;区管排水管道检测、检查等6工程类区管排水设施及区管排水泵站改造、大中修、应急处置等7河道设施日常维护类河道保洁、河道巡视、堤防、绿化、栏杆、防汛通道(含沿河步道)等设施日常养护、重大活动保障等;泵闸日常运行及养护;河道深化治理长效维护等;泵闸安全鉴定、防汛墙安全检测;水质、底泥及断面检测;水环境、水资源管理等8工程类河道疏浚、防汛墙改造加固、河道生态建设、河道绿化、栏杆、防汛通道(含沿河步道)等附属设施整治、泵闸改造及大中修、应急处置等9公共消防日常维护类市政消防栓安装及维护等10道路交通日常维护类交通诱导系统、外环外交通四类设施、轨道交通指示牌等交通设施维护;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标识标线维护等;路停车管理、公交运营补贴、道路交通状况分析、国防交通战备、交通执法、净空保护、共享单车日常管理等11工程类排堵保畅、小改小革和交通缓拥堵、交通设施应急处置等12城区管理日常维护类区管公共通道、公共区域照明设施运维等;燃气宣传、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13工程类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无障碍设施改造等14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类环卫作业养护及重大活动保障、田度废弃物综合处置、垃圾末端处置、环卫公共设施购置等;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等15工程类环卫公共设施改造、大中修、应急处置等16绿化设施日常维护类绿地养护、绿地配套设施维护、古树名木保护、花卉景观常态布置、有害生物预警等;群众绿化、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公共绿化贯标维护等17工程类区管绿地改造、大中修、应急处置等;立体绿化建设;绿道建设等18市容景观日常维护类城市雕塑维护、景观灯光养护维修、市容整治项目建后管理等;市容环境沿街面大门责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市容保障服务、户外设施安全检测等19工程类景观灯光新建、改造、大中修;市容景观设施应急处置等;市容景观综合提升改造、户外设施整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