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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关爱优抚对象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现将《长宁区关爱优抚对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0年8月13日长宁区关爱优抚对象若干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以及上级关于开展“关爱功臣”活动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努力完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关爱对象本规定涵盖的重点优抚对象,具体包括户籍在本区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试参核、部分参战(无业)等人员。二、关爱项目(一)生育慰问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烈属、因公属生育的,给予一次性生育慰问5000元;(二)医疗补助1.医保范围内自负部分报销。对患尿毒症、恶性肿瘤和持有残疾证的精神病(下称“大病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全年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经各级、各类政策减免后),每年给予最高3万元医疗补助。对60周岁(含)以上的烈属、因公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患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二年4月后经相应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其剩余医疗费用中(除各类医疗救助、互助、减负的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凭区医保办证明(已减负或不能减负的证明)可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补助比例为其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自负部分的50%。对享受定期抚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定量补助(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抚对象患病,补助比例为其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自负部分的100%。2.免费体检每年对60周岁以上的烈属、因公属,七至十级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不包含未成年人)、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参试参核退休对象,免费体检一次(标准:600元/次)。3.住院补助对患大病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在其住院期间,每天给予60元(伙食、护工费用)的住院补助。每年补助限额6000元。(三)教育补助对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具体指义务教育阶段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包括三校]的病故军人子女)给予教育补助。小学生、初中生每学年给予1600元助学补贴;高中生(含三校生)每学年给予4000元助学补贴。(四)精神慰藉对60周岁(含)以上的残疾军人,烈属、因公属每月安排100元精神抚慰金,用于区、各街道(镇)组织开展精神抚慰活动。(五)节日慰问每年八一、春节前,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资,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进行走访慰问,赠送慰问品(慰问品价值200元/次/户);每年烈士纪念日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慈善组织,对烈士遗属进行走访慰问。(六)养老补贴(服务)对60周岁(含)以上的残疾军人、烈属和因公属,每月给予养老补贴(标准:320元/月)。(七)丧葬补助烈属、因公属(非因违法、犯罪导致)死亡的,且在本区确立优待关系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5000元。三、申请程序上述各类补助项目,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实施,当事人未申请的,不予发放;养老补贴申请的审批通过后,从次月起开始发放。(一)申请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抚恤优待证等相关证件,并按照优待项目提供以下证件:生育的烈属、因公属需提供合法生育的证明;患大病重病的抚恤优待对象需提供医院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支付凭证;因公牺牲子女、病故军人子女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新入学学生]、学生证[在读学生]和学籍证明;申请养老补贴的优抚对象,须提供退休证明;领取丧葬补助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丧葬补助的发放顺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当事人手续齐全的,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二)审核街道(镇)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三)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街道(镇)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本规定的补助项目列入区抚恤优待专项经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指导各街道(镇)使用该项资金。五、其它规定上述优待项目与其它部门现行规定和本市其它优待政策相重叠的,按“就高和补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长宁区“爱心献功臣”若干规定》(长民发【2015】46号)即行废止。本规定由长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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