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长宁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 政策文号:长府办〔2020〕6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长宁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8月18日区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4日长宁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为推动《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全面提升长宁营商环境便利化、法治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握“三大任务一大平台”重大战略机遇,按照“主动对接、主动服务、主动改革”的思路,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稳企业、增动能、补短板、强法治的重要举措,为发展聚力、为企业赋能,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市场环境1.构建覆盖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办、区司法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等)2.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鼓励各类企业在长宁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支持创设与上海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责任单位:区商务委)3.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4.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类发展政策,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确保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投促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等)5.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责任单位:区投促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6.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探索“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旅游局等)7.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投促办、区建设管理委等)8.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加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9.切实履行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街道(镇))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二)完善政务服务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以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一致。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责任单位:区府办等)12.各类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服务窗口实施标准化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按照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效能评估、监督检查、效能问责等手段,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效能。(责任单位:区府办等)13.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上海市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审批改革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府办、各相关部门)14.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区府办、各相关部门)15.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府办、各相关部门)16.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17.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责任单位:区府办、区相关部门)18.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窗领取”。申请人通过“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基本社会保险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设立试行名称告知承诺制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多个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9.按照全市要求,做好电子证照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若出示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鼓励使用电子印章,已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等)20.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参照市政府公布内容操作。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合并办理,全流程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21.全市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综合性区域评估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评审,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22.合并办理企业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相关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并可以当场获得纸质权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窗收件、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地址查询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23.依托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科委、区公安分局)24.构建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统一税费申报平台,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减少纳税次数和税费办理时间,提升电子税务局和智慧办税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税务局)25.企业可以在全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各部门、各街道(镇)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对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企业跨区域迁移事项,由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并推动落实。(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投促办、各相关部门、街道(镇))26.企业可以通过全市“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提升公共服务27.健全完善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各类诉求,完善诉求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一般问题五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十五个工作日办结,无法办理的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建立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街道(镇)、园区及商务楼宇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投促办、区科委、区临空办)28.结合区营商通平台建设,将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功能嵌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设立财政资金类等惠企政策服务窗口。(责任单位:区府办、区商务委、区投促办、区相关部门)29.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府办、区商务委、区投促办、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旅游局等)30.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交通、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等)31.实行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办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的动产抵押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鼓励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办、区科委、区上市办等)32.扶持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园区的管理运营方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园区管理运营方通过推荐函等方式为园区企业办事提供证明、保证等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临空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府办等)33.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34.本市实行重大产业项目目录制管理,并定期动态调整。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区投促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临空办等)35.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模式,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纠纷。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实现简易公证事项和公证信息查询的“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鼓励鉴定机构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与委托人有约定时限的,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重大复杂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专门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四)创新监管执法36.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落实全市轻微违法违规免罚清单,对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37.各职能部门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相关监管部门)38.各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推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理,保障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权益,各部门按照各自领域的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督促失信惩戒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相关部门)39.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责任单位: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40.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府办、区相关监管部门)41.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相关监管部门)42.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43.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等)(五)强化法治保障44.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做好宣传解读。(责任单位:区各相关部门)45.做好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相关部门)46.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区非诉讼争议解决平台作用,构建一体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等)47.支持区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区检察院对区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区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责任单位:区各相关部门)48.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企业在本区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经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企业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本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地址真实性以及及时有效接受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负责。(责任单位: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49.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诉状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版本。区相关部门应当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加强协同联动,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区法院、区相关部门)50.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重整计划草案由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加表决的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责任单位:区法院、区相关部门)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区领导牵头的贯彻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分工推进机制,各部门、各街道(镇)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形成全区整体合力,加强协同推进,使工作落地见效。(二)加强监督检查将贯彻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区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和督察目标,建立工作督察考核机制,定期监督检查,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确保实施意见顺利实施。(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条例》条文以及长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加大对长宁特色服务举措、创新制度、改革成就的宣传,总结一批加大改革创新、助力企业发展的典型经验案例,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附件:长宁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8月18日附件长宁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意见任务分工表序号重点任务责任单位(一)优化市场环境1构建覆盖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企业退出等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办、区司法局、区税务局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2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鼓励各类企业在长宁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创中心建设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落户,支持创设与上海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区商务委3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区市场监管局4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各类发展政策,享有公平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投促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确保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区财政局、区建设管理委5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发挥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在持股行权、纠纷调解、支持诉讼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区投促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6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区府办探索“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同时将需要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将办理结果即时反馈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旅游局7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区投促办、区建设管理委8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加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区民政局9切实履行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采取征用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各相关部门、街道、镇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侵权预警、法律服务和司法救济。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二)完善政务服务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以外,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一致。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区府办等12各类政务服务大厅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服务窗口实施标准化管理,推进规范化建设,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收件凭证、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完善预约、全程帮办、联办以及错时、延时服务等工作机制。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按照政府效能建设管理规定,综合运用效能评估、监督检查、效能问责等手段,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效能。区府办等13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对国家和上海市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实施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年度行政许可办理、费用收取、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向同级审批改革部门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区府办、各相关部门14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区府办、各相关部门15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区府办、各相关部门16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等工作,进一步减证便民。各相关部门17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向企业和群众反馈。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区府办、各相关部门18推行企业开办全流程“一表申请、一窗领取”。申请人通过“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基本社会保险等业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任职资格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设立试行名称告知承诺制和企业住所自主申报制,推广实施开办企业全程电子化。多个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区市场监管局19按照全市要求,做好电子证照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若出示电子证照,受理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鼓励使用电子印章,已建立电子印章系统的应当实现互认互通。企业电子印章与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刻制实体印章。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等20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参照市政府公布内容操作。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合并办理,全流程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21全市在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等区域实施综合性区域评估,各区域管理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综合性区域评估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评审,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22合并办理企业新建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获得验收合格相关证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并可以当场获得纸质权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行一窗收件、当场缴税、当场发证、一次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加强协作,逐步实现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推广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便利化改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需要的,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按照地址查询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信息。区规划资源局23依托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便利化专业服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通过“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区科委、区公安分局24构建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统一税费申报平台,推动相关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减少纳税次数和税费办理时间,提升电子税务局和智慧办税服务场所的服务能力,推广使用电子发票。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区税务局25企业可以在全市自主选择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依法登记为住所。各部门、各街道(镇)应当对企业跨区域变更住所提供便利,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设置障碍。各相关部门、街道、镇对区级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企业跨区域迁移事项,由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并推动落实。区投促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26企业可以通过全市“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注销,由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类处置、同步办理、一次办结相关事项。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提升公共服务27健全完善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各类诉求,完善诉求快速处理反馈机制,一般问题五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十五个工作日办结,无法办理的应当向企业说明情况。建立网格化企业服务模式,在街道(镇)、园区及商务楼宇等设立企业服务专员,为协调解决企业诉求提供服务。区商务委、区投促办、区科委、区临空办28结合区营商通平台建设,将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统一申报功能嵌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在线检索、订阅、匹配、申报服务。设立财政资金类等惠企政策服务窗口。区府办、区商务委、区投促办、区相关部门29建立政企沟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区发展改革委、区府办、区商务委、区投促办、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旅游局等30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交通、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等31实行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办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的动产抵押登记,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区市场监管局等鼓励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区投促办、区科委、区上市办32扶持产业园区建设,推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园区的管理运营方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园区管理运营方通过推荐函等方式为园区企业办事提供证明、保证等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区临空办、区商务委、区科委等33支持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区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专业团队、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科委34本市实行重大产业项目目录制管理,并定期动态调整。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和协调处理机制,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区投促办、区商务委、区科委、区临空办等35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为载体,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鼓励律师创新法律服务模式,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纠纷。持续优化公证服务,实现简易公证事项和公证信息查询的“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鼓励鉴定机构优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与委托人有约定时限的,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重大复杂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专门规定的除外。区司法局(四)创新监管执法36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落实全市轻微违法违规免罚清单,对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37各职能部门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等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实施分类监管的部门应当制定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区相关监管部门38各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推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理,保障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权益,各部门按照各自领域的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督促失信惩戒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区发展改革委、区相关部门39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告、协调指导、执法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监管需求,加强执法协作,明确联动程序,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40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联合执法等提供支撑。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区市场监管局、区府办、区相关监管部门41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行政检查。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区市场监管局、区相关监管部门42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43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各部门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生态环境局等(五)强化法治保障44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做好宣传解读。区各相关部门45做好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适用例外规定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向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送备案。区市场监管局、区相关部门46积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区非诉讼争议解决平台作用,构建一体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等47支持区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区检察院对区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强化执行难源头治理制度建设,推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区法院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区各相关部门48推行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企业在本区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经市场监管部门告知企业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等事项后,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本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地址真实性以及及时有效接受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负责。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49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模式,并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方式递交诉状材料的,可以不再提交纸质版本。区相关部门应当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加强协同联动,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区法院、区相关部门50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立重整计划草案由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加表决的机制,促进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整救济。区法院、区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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