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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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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年版)》已经2020年11月2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2020年12月4日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序号种类具体事项应当提交审核的材料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1)违反慈善活动管理规定,给予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2)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的行政处罚决定(3)违反社会救助管理规定,责令退回、追回非法获取的较大数额的款物,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4)违反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给予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以及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的行政处罚决定(5)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经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6)违反志愿服务管理规定,给予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7)违反养老机构管理规定,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8)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定,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2减轻行政处罚决定(9)对违反民政行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作出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陈述申辩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提供当事人符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证据:(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3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10)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11)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区民政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1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4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1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依法给予补偿的方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1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5撤销行政许可决定(15)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区民政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依法给予赔偿的方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依照此项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16)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依照此项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6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17)国家和上海市、本区规定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决定能够反映管辖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依据、程序(包括陈述申辩程序)、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情况的全部执法文书、材料。(18)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19)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20)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21)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备注:1.本目录中的行政许可是指对公墓设立的许可(初审)、对骨灰堂设立的许可(初审)、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开募捐资格认定等。2.本目录中的“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其中“以上”包括本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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