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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核定哈密路1330号改扩建项目(暂名)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你单位填报的20201124234640《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新办)申请表》及所附的有关文件、图纸、资料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核定哈密路1330号改扩建项目(暂名)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编号:沪长设(2020)CA310105202000531),并告知相关管理意见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哈密路1330号改扩建项目(暂名)二、建设用地位置:长宁区新泾镇哈密路1330号(详见附图)三、用地规划性质:行政办公用地C1四、建设工程性质:教育建筑改扩建五、设计范围面积:约3500平方米(以实测为准)六、建设规模:改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产证面积(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七、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改扩建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八、其他规划设计条件:1.改扩建建筑不得超出设计范围。2.基地标高应保持和地块内现状标高整体相协调。3.改造后建筑风格、色彩等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4.涉及市公安局、区建管委、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新泾镇等部门的管理要求,应按征询部门意见予以落实。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市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在有效期满且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延期,由我局决定是否准予延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自行失效。延续本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设计方案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设计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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