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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科室、区河道管理所:为进一步做好本区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体系,特制订了《长宁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下达,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长宁区水务局2020年11月30日长宁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办法(试行)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规范〔202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长宁区水土保持工作体系,推进水土保持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体系,补足水土保持监管短板,夯实水土保持监督与管理责任,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长宁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制度体系,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二)公开公正。坚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健全水土保持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公开水土保持监管制度、权责清单、监管结果。(三)科学有效。坚持简政放权,精简优化审批,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以属地化监督管理与第三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四)联合协作。坚持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建立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推动水土保持监管全覆盖。三、工作任务(一)规划管控按照《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划分的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流失易发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结合“十四五”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任务目标,开展河湖水系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相关工作,确保水土资源可持续发展。(二)预防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地和挖填土石方量规模,编制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根据审批权限报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局审批,明确水保措施,落实防治责任。对占用土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对废弃砂、石、土、废渣等规范存放,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市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①中央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负责审批的除外);②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浦东新区、跨省界的项目除外);③本市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区水务部门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①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②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三)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行为进行查处,对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水保措施落实,监测、监理、自验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严格方案设计和施工管理,加强法律政策宣贯,严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四、水土保持职责分工(一)水务科统筹全区水土保持工作。1、牵头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开展与上下级部门、委办局协调对接,推进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执行,贯彻落实上级水土保持部门工作精神和要求;2、牵头实施水土保持扰动图斑复核、查处与整改落实;牵头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测、监理、自验的行业监督管理;牵头批复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抽查,牵头上级水保部门组织的非常规水土保持调查、核查工作;负责开展水土保持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3、牵头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4、协助审批科做好水土保持审批相关工作。5、指导区河道管理所开展水土保持各项工作。(二)审批科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1、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报告书评审工作,及时下达行政许可;2、按照相关要求对水土保持报告表及时予以办结,下达行政许可;3、负责水土保持方案信息化平台录入;4、将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抄送区河道管理所。(三)区河道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的行业管理。1、负责水土保持扰动图斑复核、查处与整改落实;2、负责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监测、监理、自验的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水土保持项目的验收报备工作;3、负责批复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的定期抽查,负责上级水保部门组织的非常规水土保持调查、核查工作;4、负责水土保持违法违规的立案查处,负责水土保持“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项目的立案查处,负责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项目的查处,负责未落实监测、监理,未按要求组织自验项目的查处,负责发生重大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项目的查处,负责违规破坏表土、违规乱丢弃渣土的查处,配合推进常规管理问题处置与整改。五、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思想认识和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不断提升业务技能,逐步积累工作经验,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二)强化协作配合。各部门要建立起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协作机制。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决定及水土保持方案抄送监督检查部门开展检查与监管。监督检查部门要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努力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促进水土保持工作闭环管理。(三)严格监督管理。水土保持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各部门要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高效开展水土保持审批、跟踪检查、事中事后监督等工作,严控监督管理成效。(四)积极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普法宣传,引导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管理要求,依法编制方案,落实水保措施,积极开展水保监测、监理与自验监督管理,确保防治责任范围流失防治效果。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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