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长商务规〔2020〕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顺应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要求,实现长宁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发挥“数字长宁”品牌和优势,以智能网联和在线新经济为重点推进经济数字化,根据《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沪府办发〔2020〕1号),结合长宁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重点支持具有智能网联特征的商贸服务、旅游及出行服务、家庭及健康养老服务、文娱体育服务、专业服务等“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行业发展。第三条(职责分工)长宁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编制扶持资金需求预算,按照政策内容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等政策实施相关工作。长宁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根据需要,协同区商务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扶持方式)政策扶持资金采用分类扶持的方式,根据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第五条(资金来源)本实施办法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商务委扶持资金专项中列支。第六条(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不断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运营扶持。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单位,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运营扶持。(二)降低办公成本。对新引进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中心(名列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以及在“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细分领域技术优势(或市场优势)明显,且获得过知名风险投资机构两轮(含)以上投资(或实际到位风险投资达到一定金额)的单位,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且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连续补贴3年。在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1.5%且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后补贴支持,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政策原则上不可重复享受。第七条(支持做大做强)支持单位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对单位创新项目、单位融资、示范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产业项目扶持。积极发挥国家、市、区三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引领作用,支持直播电商、跨境电商、新终端、新应用场景等创新化发展,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且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二)投资项目补贴。对获得投资企业(名列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投资且经认定对长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综合贡献的单位,按所获得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支持示范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支持头部企业发展。鼓励平台型企业持续扩大规模,培育提升企业交易能级。经评估审核,对于年度平台交易额千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贴。第八条(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支持单位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特色载体建设,对相关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支持单位在长宁举办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高端论坛、创投行业沙龙、品牌推介、交流会展等活动,对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等资金投入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其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有国内影响力的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提高平台的服务能力,创新平台的发展模式,打造知名的服务品牌。对经认定的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功能性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平台,经评审,单个项目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三)产业特色载体建设。加强载体建设,吸引具有品牌价值和资源整合优势的单位落户。积极鼓励单位参与园区的建设,激发活力。鼓励新经济领域内优质项目充分利用存量产业空间,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错位、相对集聚的产业园区。经评审,项目支持不超过总投资的20%且不超过300万元,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第九条(附则)(一)本实施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二)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实施办法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施行。(三)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产业生态打造有重大影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处理。(四)本实施办法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五)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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