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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民政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2日 政策文号:长民发〔2021〕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民政资产、财政资金、工会资金的安全,推动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长宁区民政局合同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局对外签订各类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变更、提前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一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长宁区民政局(长宁区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签约主体,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展工作活动时设立、变更、解除及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名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含涉及内部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绩效管理等内容的劳动、人事合同。第四条本局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合同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第五条本局法制科是长宁区民政局合同主管科室,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各项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对接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等管理工作;负责合同登记、清理和其他有关全局性的合同管理工作。本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合同的资金使用和财经纪律规范指导与审查工作。本局各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做好本局以“重合同、守信用”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局民政各项业务工作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制科应明确相关科室或事业单位为承办单位(简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工作职责:1、负责合同项目的调查、评估、提供初步意见,包括合同向对方的资质审查2、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3、负责合同业务审查工作,提供法制科法律审查所需相关资料;4、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变更、解除、纠纷等相关事宜处理;5、负责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与移交;6、配合法制科开展其他合同管理工作。第七条合同调查、草拟、谈判1、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订立合同前若需呈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或至有关机关登记或公证机关公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办妥手续,由法制科统一实施。2、承办单位应做好订立合同前市场调查工作。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应当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履约能力及司法涉讼等情况,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以及自身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论证或听证,形成书面报告或说明,提出若干具有合作意向潜在签约对象,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正式签约对象。若系续签合同的,签约对方属于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可作为履约信用的参考。3、承办单位在草拟合同基本业务内容时,应确保合同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联系电话及有效送达地址。单位的名称和住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并应写明身份证号码及附身份证复印件;(2)合同标的种类、数量、质量及验收标准和方式;(3)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条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4)双方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方式和业务流程,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5)双方的权利义务、承诺和保证;(6)违约责任,应明确约定违约事件及违约处理措施、违约金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7)解决争议的方法;(8)生效条款,原则上双方应约定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9)若有合同附件,在签署合同盖章时,应一并加盖“骑缝章”;(10)根据合同性质及双方的具体业务情况应约定的其他条款。4、合同协商或谈判一般由承办单位负责;合同谈判包括非标准合同的谈判,以及标准合同中所涉及的需要填写的商业条款及其他约定补充条款的谈判。5、当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可由本局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专业知识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或邀请有关专家、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调查。第八条本局机关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1、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订立合同;2、以局机关科室或临时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担保;4、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5、作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6、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内容。第九条合同应当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本局公章。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签发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和权限。第十条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优先使用国家或市、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若国家、市、区等有关部门对该业务尚未制定标准合同,承办单位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需要,可使用非标准合同。非标准合同应由承办单位负责草拟基本业务内容,或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约定采取诉讼方式,原则上应约定由本局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合同优先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即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优先法律效力。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就保密条款作出约定或者与合同相对方签署保密协议。第十二条下列合同签订前,承办单位应当按程序送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1、按规定需报送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查的合同;2、合同标的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须签订的合同;3、合同标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签订前须提请本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合同标的5万元(含)以上的,签订前须提请本局党组会议审议。上述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党组会议审议或擅自对外签订。第十三条合同的审查包括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两个方面。承办单位拟定合同草案后,一般不开展业务审查,但必须报法制科开展法律审查;若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相对方提交的合同文本的业务条款进行业务审查后提交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查。合同送法制科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1、《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表》(见附件1);2、合同文本草案;3、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4、法制科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法制科对送审的合同,一般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见附件2)书面反馈送审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本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审查意见限于部门内部使用,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包括: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3、合同形式是否合法;4、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5、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6、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款。第十六条合法性审查后,有关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承办单位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送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七条合同填写、签订要求1、承办单位填写各类合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填写合同应使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应端正、清晰,合同内容填写应当严谨、周密,避免产生歧义;(2)附件材料应在合同中列出,并明确对应关系,主合同与附件应盖有骑缝章;(3)选择性条款已做选择,合同中未选择的项目应打叉,或未约定的空白栏应当填写“无”字样或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4)合同填写或签订后如需对内容和文字作变动的,应在修改处由合同签订各方加盖公章确认,不得单方涂改,必要时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5)若在标准合同中增加其他约定事项的,应由合同签订各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6)合同签章主体应与合同主体名称保持一致,并应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7)合同约定中的收款单位账户,必须是合同、汇款和开具发票的主体相一致;(8)合同签署栏应填写合同签订的具体日期。2、本局经办科室须填写《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表》(见附件1),依次经承办单位负责人、财务科、办公室、法制科(法律顾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方能订立正式合同,变更、提前解除及终止合同亦同。3、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合同的签订手续,签章用印时,应手续完备,用印规范。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原则上应要求合同相对方当面签署合同,再以长宁区民政局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外签字或盖章;对于合同所附的附件材料,应由合同签订各方在合同与附件材料上加盖骑缝章。4、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单位的经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办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相应的书面交接手续。第十八条下列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局法制科备案。1、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合同;2、局属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经本局同意或审批的以及合同标的额在5万以上的合同。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在报送备案时,应当向局法制科提交下列材料:1、备案报告(见附件3);2、备案说明(见附件4);3、合同文本复制件;4、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5、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备案报告应当载明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当事人、签订时间、报备时间、报备单位等内容,加盖报备单位印章(或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备案说明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签订的程序、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第二十条本局法制科应当对报备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审查,发现合同内容不完备的,应当及时向报备的单位提出,建议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法律风险:1、出现不可抗力,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2、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3、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4、合同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5、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6、可能存在合同法律风险的其他情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分管业务和法制的局领导书面报告,并报局主要领导研究决定防范方案。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对方违约(包括延迟履行、拒绝履行或履行存在瑕疵),承办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履行书面催告遗物,该书面催告通知并附已送达依据(邮政挂号或EMS等快递形式)一式二份留存归档保存。若发生合同对方提出书面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的,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按照本办法的流程及规定办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方案,并按规定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施行,其中属于重大合同纠纷的,应当报局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后施行。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属于己方享有的合法权益。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承办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本局法制科,并由本局法制科牵头负责诉讼或仲裁。第二十三条合同订立后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1、经登记、批准、备案、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也应登记、批准、备案、公证;2、合同中签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有关保密义务应根据合同的约定遵守和执行;3、对方当事人发生不履行或难以履行合同等事件时,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4、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承办单位应从维护本局合法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并经本局法制科及相关领导讨论后决定。若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将导致本局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情形外,承办单位应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相对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下列材料的原件,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严格执行借阅审批和登记制度,严格限制合同正本的借用。1、合同草案、正式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补充合同;2、反映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及风险分析论证的材料;3、合同谈判、协商材料;4、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5、合法性审查意见;6、自行调解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法院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7、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30天内,承办单位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整理好合同文件材料移交本局办公室归档。第二十五条局机关每年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签订和合同履行合同情况组织一次清理核查,并按规定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订立、变更、履行、备案、清理以及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排查法律风险,并将清理及核查情况书面向本局局长办公会议通报。第二十六条本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因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2、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损害本局利益的;3、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4、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5、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订立合同的;6、擅自放弃本局享有的合法权益的;7、未按有关规定保守秘密的;8、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或档案资料的;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因应对突发事件而订立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从其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局属事业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26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长宁区民政局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表合同流水号:〔年份+序号〕收件时间:合同内容合同当事人甲方:乙方:合同标的额送审单位送审单位负责人意见送审单位分管领导意见办公室审查意见计财科审查意见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法制科审查意见局主要领导批示意见备注附件2局内合审[XXXX]XX号合法性审查意见:(送审合同事项名称)及相关材料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现已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以下合法性审查意见,请参考。一、对合同权限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二、对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三、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或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如对本审查意见有异议,请在上会说明或者办文说明中作出说明,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研究决定。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法制科XXXX年XX月XX日附件3关于《****》合同的备案报告(参考文本)局法制科:现将我科室(单位)**年**月**日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材料报请备案。附件:1、备案说明2、合同文本复制件3、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备科室或单位:****年**月**日附件4关于《****》合同的备案说明(参考文本)现就报备的《****合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合同内容说明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核实说明,自身的履约能力的说明,合同是否采用格式文本的说明,合同延续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二、合同签订程序说明主要对招投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负责人签署等主要程序作出说明。可以表述为:*月*日至*日,进行招投标程序。*月*日至*日由***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征求了***专家意见)。*月*日至*日由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此处如情况复杂,篇幅较大,可以另外成文作为附件附后)。*月*日经过本机关(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参加。*月*日由本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三、其他说明主要包括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办公室2021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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