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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国资委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科室:《长宁区国资委财务管理制度》已经2021年3月23日区国资委党委讨论通过,现予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长宁区国资委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促进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市、区财政等相关要求和国资委及下属事业单位董监事管理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资金使用管理(一)根据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合理使用经费。凡需报销必须填写《票据使用单》、《现金使用单》。(二)资金使用审批流程1、按规定拨付给企业的各项资金:由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名,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2、委内相关支出: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名,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支出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应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三)资金支付方式金额在3万元以下,具备公务卡使用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支付;金额大于3万元,或小于3万元但商户无刷公务卡条件的,应使用银行转账支付;除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慰问金等,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应书面报经办公室审核由主要领导批准。二、政府采购管理对于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市、区等相关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政府采购。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参照《国资委中介机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使用细则》执行。三、固定资产管理(一)固定资产范围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均属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到达报废年限可申请购置新设备。如有添置新设备的需求,各科室应报办公室,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三)固定资产的管理1、固定资产经采购后,由办公室负责验收、入库、保管和调配。2、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固定资产应交还办公室后方可办理相关离职手续。3、办公室应及时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盘点、报废和清理,确保做到帐、卡、物三相符。此制度如与上级新出台的财政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财政法规为准。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长宁区国资委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长国资委〔2019〕2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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