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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长宁区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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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新泾镇: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区财政局修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长宁区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1年4月2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长宁区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力,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严格预算编制,增强工作前瞻性各部门(单位)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尽早谋划下一年度工作和事业发展重点;要增强工作前瞻性,合理、有序安排下一年度的工作和事业发展项目;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按部门预算编报要求,遵循预算定额标准和财力许可,认真编报部门预算。(二)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约束力部门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年初未列入部门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外,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调整;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财政一律不予列支。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不得随意变更支出用途,不得突破预算,不得截留和挪用,更不得将本单位的支出转嫁到下属企事业单位。二、基本原则(一)事前审批原则。部门预算追加调整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按照批准后实施的规定程序规范操作。无预算安排或超出预算的支出不得先开支、后申报。(二)厉行节约原则。构建政府过“紧日子”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三公经费”及一般性会议、培训、考察、课题研究、咨询、评审、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行政管理类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追加。(三)确保重点原则。预算调整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地位,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配置使用效益。(四)绩效导向原则。深入贯彻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将绩效管理要求融入预算管理各个环节,加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同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机结合,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格局。三、预算调整事项及程序(一)基本支出调整对于国家和本市出台的工资、福利等政策调整;正常的工资晋级、职务调整;因人员变动需调整的人员经费和相关公用经费;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的预算调整,由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后,经区财政局审核,直接作为办理预算调整的依据。(二)国家和市政策明确规定的项目调整1.对于国家、市级下达的有明确内容、标准和额度的具体项目,且区级部门完全遵照执行的,由部门直接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2.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需提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的,应向区政府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区财政局以区政府批复作为办理预算调整依据。(三)重点项目的预算追加因国家、市级及区委、区政府政策调整或计划变更,需调整预算支出的,按如下程序办理:1.建立事先协调制度。由各部门就申请事项和经费与区财政局及协同理财部门(涉及协同理财项目的)充分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如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区长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区政府。2.建立重大经费事项决策审议制度。凡涉及追加预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事项,除按上述第(1)项程序办理外,还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追加预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事项,还应报区委常委会审议。3.由各部门制发的或提请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各类政策文件,内容涉及预算经费的,部门应事先与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会商,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四)突发紧急事件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预算调整,由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依据及经费预算明细,区财政局根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区长批示先行办理,事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补齐审批手续。四、主体责任各部门(单位)应切实承担起各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预算支出的日常管理,提高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加强预算项目情况分析,每年向区财政局上报书面的预算执行分析材料。建立预算调整绩效评价机制,对确需调整的项目支出应按规定同步报送绩效目标,并依规全过程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主动接受区人大监督,努力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各环节管理,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区财政局负责预算追加、调整的资金安排和拨付,需在当年新增财力中安排支出的,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列入当年预算。需在存量资金中安排支出的,区财政局在年终前将本年度存量资金盘活使用情况一次性向区政府报告,并以区政府的名义将本年度存量资金盘活使用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五、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共同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重点加强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监督和预算刚性约束,建立健全预算调整与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衔接的约束机制,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区审计局重点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促进预算规范化管理。六、附则本实施意见由长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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