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编制长宁区202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新泾镇:为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做好长宁区2022年部门预算及2022-2024年中期财政规划的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本市有关深化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推动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城区环境更加友好、人民生活更有品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严格贯彻《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落实人大预算审查和监督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硬化预算约束,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着力构建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二、预算编制的原则(一)预算法定。增强法治观念,强化纪律意识,严肃财政纪律,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预算约束,不断提升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二)保障重点。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保障能力,重点加强民生保障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的有效匹配。(三)加强统筹。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盘活各类存量资源,完善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切实做到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四)深化绩效。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加强重点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引导约束,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在更高水平上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五)公开透明。加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推进实施预决算公开标准化、目录化管理,持续增强预算管理透明度。三、预算编制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编制2022年部门预算。(一)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兜住“三保”底线1.突出保障重点。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作为预算安排的首要任务。预算编制要优先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区治理和社会治理水平、社会事业优质均衡发展等重点领域资金需求,合理安排部门运行和履职的必要支出,年初预算不留硬缺口。2.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各部门、各单位应把过“紧日子”作为预算编制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务必一以贯之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需继续加强对支出事项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核,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继续执行200万以下装修项目严格控制压缩,除危房加固等刚性支出外,一般性装修原则上不予审批。各部门、各单位2022年按不高于2021年标准安排一般性支出和公用经费。“三公”经费预算继续按照“零增长”编制,即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21年预算数。(二)夯实预算编制基础,提高预算编制质量1.逐步建立项目库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围绕新发展格局,将本部门预算管理与“十四五”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等中远期规划相结合,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切实加强本部门项目安排计划性和合理性,确保纳入预算的项目均已具备实施条件。2022年度部门预算都必须从项目库中遴选编制,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计划不得安排2022年度预算支出。预算编制时,各部门、各单位预算项目库项目数量原则上应大于年度预算项目申报数量,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化项目及其他已具备跨年度管理条件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分年度推进计划,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2.逐步强化预算支出标准建设。逐步强化支出标准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约束机制。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时,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已经出台的标准编制、执行预算。各部门、各单位标准出台或提高“三保”保障清单内基本民生政策等支出标准前,应与财政加强沟通,充分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并根据《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办法》(长府〔2018〕67号)履行相关决策审议程序。预算执行中,实际标准可低于支出标准,切实做到厉行节约、精打细算。3.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计划、资产配置计划同步考虑、同步编制。切实细化预算,预算项目设置应体现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安排。要按照分三级细化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一级项目应清晰反映单位履职所需实施的具体工作事项;二级项目应分项细化反映工作事项的具体工作内容;三级项目应进一步列明每项工作内容的具体经费预算情况及政府采购预算情况。(三)加大预算统筹力度,有效盘活资金资产1.进一步加大结转结余清理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要求,切实减少部门预算结转。继续开展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的清理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结余和结转一年以上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支出。2.进一步推进部门结转资金与预算编制挂钩机制。根据“用好增量、激活存量”的要求,对上年末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综合考虑部门支出进度,从严控制其新增项目支出。对于支出内容基本保持稳定的部门经常性项目支出,连续两年实际预算执行率较低的,原则上按预算执行数编制预算。3.进一步加快构建资金和资产相结合的统筹配置机制。按照先调剂实物资产、后安排预算资金的原则,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将继续实行公物仓调配机制。预算申报时,各部门、各单位须严格履行资产配置前公物仓查询程序,经查询公物仓没有可匹配资产的,方可提出新增资产预算申请。未经“公物仓”查询匹配的设备预算,一律不予安排。(四)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强化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绩效目标、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属于预算部门、各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工作。2.提升绩效目标管理水平。(1)落实绩效目标全覆盖。2022年部门预算申报时,所有项目、政策需同步申报绩效目标,原则上未编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安排预算。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年中追加和调整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步申报或调整绩效目标。全区各预算部门均需编制2022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编报。(2)提高绩效目标编报质量。各部门、各单位在编报绩效目标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职能、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标准等设定,切实做到导向清晰、具体量化、合理可行。3.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各部门、各单位在认真开展自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自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对自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参与财政重点评价的部门和单位,应对财政重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应将自评价结果和财政重点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编制2022年度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购买服务行为1.准确把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监察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2.制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大类。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三定方案和工作职责,合理界定购买服务范围。在《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目录随部门预算同步报区财政局备案。3.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禁止事项。以下六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禁止性事项予以细化,明确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禁止性事项具体内容。4.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单位职责安排预算经费,不得将本级履职所承担的经费列入下级单位预算,不得将行政机关履职所承担的经费列入事业单位预算。(六)进一步发挥协同理财效应各协同理财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同理财部门,在协同理财项目的预算申报中,要做到依据充分、目标清晰、数据准确、资料完整,并按实际用款需求申请年度预算资金。2022年协同理财的项目包括:长宁区政府投资计划、信息化建设项目、社工及聘用人员、引进社会服务、新增和更新车辆、城市维护项目等,具体编报要求详见附件1。四、2022-2024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根据本市《关于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发〔2015〕37号),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2022年预算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2022-2024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中期财政规划是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2022-2024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具体编制要求、内容和上报时间另行通知。五、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内容部门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一)收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各单位应具体分析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对于各部门、各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应按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分类分项编报。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故需要在确认土地基金收入的前提下才能安排土地基金支出。请区规资局按规定及时报送2022年土地基金收入预测情况,详见附件2。(二)支出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两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时,要对应各部门职能活动和支出的具体用途,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执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支出经济分类执行,确保各项支出内容,尤其是“三公经费”,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执行的准确性。如需对政府预算“类”“款”级科目调剂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办理。1.基本支出预算(1)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经协同理财部门核定的聘用人员经费等。人员经费预算应按区编办核定的各部门、各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测算审核到每一个人。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出台的政策,预算不予安排。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人员经费,财政不予负担。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计提标准按统一规定测算。(2)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水电费等支出。①综合定额是根据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职能、事业单位的行业及业务特点以及单位实有人数,予以分类分档设定。2022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为3.9万元/人.年、政法部门为4万元/人.年。除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之外,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购置费和维护费、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综合定额列支范围。(注:2022年各部门、各单位申报公用经费时,按照综合定额剔除工会经费、福利费后压缩30%的口径上报。)②单项定额是指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经协同理财部门核定的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餐饮服务费等以单项形式予以安排。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统一标准分类分档安排公用经费,凡纳入综合定额范畴的支出内容原则上不予另行安排项目支出。对未经区编办核定、单位自用的超编人员及非正式人员,不予安排公用经费。2.项目支出预算应按照法律、法规、本级政府要求、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并结合财力可能进行编制,要符合精细化的要求细化到具体项目,要有详细的预算说明、计算依据等;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保有压,根据轻重缓急程度依次排列,确保重点支出。项目上报应提供相关文件依据,依据不充分的一般不予安排。3.资产配置2022年度资产配置包括通用设备、办公耗材/软件及其他设备。一般对能通过公物仓调剂、共享、共用或租赁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购置。(1)通用设备范围包括《2022年长宁区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所列办公设备。配置上述通用设备时,应严格执行购置费预算标准,申报设备的单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并应符合实物量标准。如有特殊需求的高配设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配置。涉及信创类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配置。(2)办公耗材/软件范围包括复印纸、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办公耗材按照资产分类申报,无需分到具体型号。(3)其他设备为通用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配置其他设备时,要求功能合理配置,价格从严控制。预算申报涉及专业设备的,财政将继续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需求论证,各部门、各单位上报时应提供配置理由、设备价格等内容。4.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申报范围,包括:项目经费支出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公用经费支出的各类项目和协议/定点采购类货物。各部门、各单位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应以《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为依据,完整填写政府采购相关内容,包括:拨付方式、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目录、是否预留中小企业等。如涉及多包件采购项目,须在预算系统内分明细填报。其中:(1)互联网接入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印刷服务(10万元以上)、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预算绩效管理服务预算金额实行电子集市采购;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属于定点采购类别,实行电子集市直购。(2)采购信创类设备的需注明“(信创设备)”,按照线下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3)各部门、各单位对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金额标准的项目,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在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公开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六、202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应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的股权关系,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意识,严格按照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准确反映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一)预算编制范围根据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纳入2022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范围为: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和区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二)预算构成及编制原则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根据当年预计可以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根据收入预算规模编制,不列赤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三)预算编制内容1.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包括:(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3)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2.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包括:(1)资本性支出,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即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的项目支出;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等支出。(2)费用性支出,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即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助性支出;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方面的补助性支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补助性支出;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3)其他支出,指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调入公共预算等支出。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和所监管企业提出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建议,统筹平衡,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七、2022年部门预算上报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确保重点工作安排与年度预算编制有机衔接,确保预算编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上报流程。1.基本支出:按实填报。2.项目支出:各部门、各单位在前期摸底测算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区财政局下发的2022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建议控制数(不包括协同理财项目),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的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规模(不包括协同理财项目)不得超过区财政局下发的建议控制数。协同理财项目同步申报预算。(二)上报形式。2022年部门预算草案应挂单位文号以文件形式上报,各部门、各单位还需同时在网上编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草案内容包括部门预算编制表式和预算编制说明,部门预算编制表式封面上应有领导签字盖章,预算编制说明一般包括: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上年度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分析;2022年收支预算的概况、预算支出的投向及其效果预测、优化支出结构的思路、部门预算编制的方法以及平衡预算所采取的措施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预算草案,将予以退还。(三)上报时间。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为2021年8月13日前,需主管部门汇总的单位为8月20日前,向区政府正式上报2022年部门预算草案,并抄送区财政局。特此通知。上海市财政局财政局2021年7月14日附件:1.关于2022长宁区协同理财预算的编报要求2.2022年长宁区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明细表3.2022年长宁区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4.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5.长宁区装修/维修工程投资估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