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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长宁区委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宁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长委发〔2019〕16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沪财绩〔2020〕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区财政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落实整改意见;积极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负责制定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指导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对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预算部门(单位)充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第四条(绩效管理依据)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三)预算部门(单位)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五)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六)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批复材料和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八)其他相关资料。第五条(事前绩效评估)预算部门(单位)新增重点项目时,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内容,并形成评估结论(详见附件1)。编报预算时,预算部门(单位)应将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同步上报区财政。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点任务要求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第六条(绩效目标申报)预算部门(单位)申请项目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规定要求申报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未按照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第七条(绩效目标内容)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反映项目预期的产出、效益、满意度等,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主要包括:(一)产出指标,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指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资源等。(二)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三)满意度指标,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第八条(目标编报要求)绩效目标编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突出重点。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相匹配,通过归纳和总结项目内容,梳理、分析和提炼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果的核心目标。(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定量的,可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以结果为导向,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要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要结合管理的基本要素和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第九条(绩效目标审核)预算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目标与预算的匹配性、关联性。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第十条(目标批复和调整)预算经人大批准后,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由预算部门(单位)向区财政提出调整申请。第十一条(绩效跟踪内容)在预算执行期间,预算部门(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填报绩效跟踪表(详见附件3)。原则上绩效跟踪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第十二条(跟踪结果应用)绩效跟踪是预算部门(单位)改进项目管理、合理安排预算、提高财政预算绩效的重要依据。绩效跟踪结果与绩效目标有较大偏差的或存在问题的,预算部门(单位)要及时分析原因进行纠偏和整改。第十三条(单位自评内容和实施)预算部门(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年度预算安排后的次年完成自评工作,具体上报时间根据每年区财政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通知执行。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4)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一)单位自评内容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二)指标和权重设置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原则上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三)单位自评实施预算部门(单位)对照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通过收集并分析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相应效果等数据和信息,对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的得分进行评定,完成绩效自评表的填报。对预算执行率偏低、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四条(指标评分方法)绩效指标中的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设定的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原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指标、部分达成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第十五条(评价定级标准)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第十六条(单位自评结果应用)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对自评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及接受监督)绩效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预算部门(单位)、区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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