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长宁区关于试点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政策文号:长府办〔2021〕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长宁区关于试点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4日长宁区关于试点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支持在线新经济平台发展、促进灵活就业,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结合市级试点工作的相关意见和长宁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支持开展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试点的指导意见》(沪市监注册〔2021〕375号)等,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在线新经济座谈会精神,将支持在线新经济发展、促进灵活就业作为落实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积极改革创新,探索政策服务供给,助力推进城区数字化转型。二、工作目标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创新准入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支持在线新经济平台和灵活就业行业健康合规发展,推动“数字长宁”在城市数字化转型中走在前列。三、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托管,探索合作新模式(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属地托管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属地托管。“经营者住所属地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经长宁区政府认定的在线新经济平台企业将其住所托管为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在沪经常居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并统一为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等服务方式。托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中标注“托管登记”字样,经营范围须符合所申报的网络交易平台业态,如申报名称,名称在自动匹配“上海市+试点区+平台”的行政区划后,须填报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办理住所托管的经营者,须和托管企业签订相关托管协议,由托管企业通过“一网通办”进行申报注册。(二)托管资格认定条件申请托管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是注册办公在长宁的在线新经济平台。企业申请托管资格,须经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科委、人社局、税务局、司法局、投促办等部门综合评估,综合评估通过后报长宁区政府同意。试点企业发生跨区迁移的,按照相关区的政策执行。(三)签订托管协议试点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以真实需求为前提与用户签订托管服务协议,相关协议应当保证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签署和下载。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控制(一)实施联络员制度试点企业需指定一名固定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主要负责托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联系方式等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汇总,督促年报的报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其他涉税信息,配合职能部门完成相关抽查工作。(二)实行信息报送制度试点企业应当履行信息报送和数据提供义务。畅通信息沟通交流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部门要求,定期向区相关部门报送托管情况及平台内经营者用户信息、经营信息、涉税信息等有关信息。(三)做好服务引导工作试点企业应当落实平台责任。试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实报送涉税信息,足额缴纳税款,保存涉税文书。试点企业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代办基础涉税事项(个体户登记信息确认、代开发票申请、减免退税申请等)、代理纳税申报和签署并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提供日常办税事项税务咨询服务,协助税务机关推送,履行涉税文书送达。试点企业应当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机制,强化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做好托管登记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引导工作,创造条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等服务,充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试点企业应当协助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其提供便利服务,可以通过第三方商务服务公司协助办理登记注册、人社、税务等相关事项,但试点企业不得将相关责任转嫁第三方商务服务公司。(四)强化数据安全试点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收集企业用户信息及个人用户信息,不得超越具体业务必需的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试点企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信息。(五)加强风险管理试点企业要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强化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审查、数据安全等事项。及时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经营情况风险监测,对用户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对存在重大风险和严重失信记录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不予签订托管协议。试点企业应当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对灵活就业人员涉嫌偷漏税款、虚开发票的经营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冻结账户等措施。试点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和评估,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试点企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经营者及其他平台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企业应当做好风险报告机制,相关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区内相关部门。试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保存相关记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和采取控制手段。(六)实行清单动态管理试点企业不按要求履行数据报送和提供服务义务的,经指导未整改的将取消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经指导未整改的将取消试点资格。试点企业的托管个体工商户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数量累计达到托管个体工商户总数10%的,经指导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暂停试点资质。试点企业未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代办基础涉税事项、代理纳税申报的,税务部门将取消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对托管个体户涉税涉票违法行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不协助税务机关对托管个体户开展风险核查、税务稽查,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采取控制手段的,税务部门将暂停试点资格。待履行相关义务后,经托管资格认定程序重新评估认定。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健康有序发展(一)落实工作职责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落实试点工作,商务委、科委、人社局、税务局、司法局、投促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部门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和引导,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落实试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注册登记和后续市场监管落地工作,开展定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区商务委负责产业综合指导。区科委负责做好新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开展用工指导服务,依法维护相关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区税务局负责确保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税费服务、税务执法及税务监管各项工作。区司法局引导试点企业加强风险排查和评估,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区投促办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引进,落实扶持政策,建立政企沟通合作机制,推荐有意愿、有条件的在线新经济平台开展试点,推动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完善服务协议。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风险监测与评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按照各自职责,对试点相关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处理。(二)加强指导服务支持事前指导,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区有关部门强化合规指导工作,为试点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建立健全与服务平台、企业用户、行业组织的政企联动机制,结合行业特点和经营趋势提出指导建议,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引导企业规范发展。(三)强化宣传引导鼓励引导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规范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动员在线新经济平台、管理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共同推进,促进在线新经济产业发展。六、其他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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