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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长宁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上海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宁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本区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第三条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区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第四条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第五条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原则上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选定随机抽查的街道(镇),以街道(镇)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除可以采取前款所列抽样方式,也可以直接以区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六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本区参照实施。第七条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六)各街道(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七)各街道(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八)各街道(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第三章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第八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以本区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本区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本区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第九条区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区统计局所有持国家统计执法证的执法检查人员。第四章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十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本区参照实施。第十一条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一)区统计局按照年度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确定抽查的街道(镇)。(二)在每个抽查的街道(镇)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对抽查的街道(镇)中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第十二条除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抽取方式外,还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直接对区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第十三条抽取街道(镇)时,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可以一次性抽取,也可以先抽取一个街道(镇),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街道(镇)。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无法开展执法检查的,经区统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第十四条以街道(镇)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街道(镇)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执行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第十五条地方统计调查的“双随机”抽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第十六条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一)根据抽查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检查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数量;(二)依据抽查专业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对象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三)对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报局主要领导审定。第十七条对抽查中未发现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原则上开展抽查的专业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对抽查中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可随时对其开展回访。第十八条“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区统计局的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但“双随机”抽查不能代替重点检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回访等。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区统计局可以直接进行执法检查。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纪违法举报线索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抽查结果公开和运用第二十条“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立即整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整改的,应当督促抽查对象立即整改。对于短期难以整改的,督促抽查对象限时整改。(二)立案查处。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三)向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归集。按照《上海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将随机抽查中存在问题的抽查对象信息纳入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库。(四)违纪违法处分。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干预统计调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及时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依法查处的抽查对象的行政处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企业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第二十三条区统计局在抽查结束后将“双随机”抽查情况和结果通过“上海长宁·统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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