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检查补报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4日 政策文号:长商务发〔2021〕5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长宁区商务委根据你单位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及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2021年度报告上的联系方式,于2021年11月19日前通过邮件、快递、电话三种方式通知你单位参加2021年度长宁区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检查,对你单位遵守《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截至目前,未收到你单位提交的检查材料。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现通知你单位在2021年12月3日前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补报内容及具体要求请参照《2021年度长宁区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检查通知》(长商务发〔2021〕48号)文件要求。对补报事宜存有任何疑问,可与长宁区商务委联系。联系人:江老师(初始、变更报告)联系方式:021-22050846联系人:邱老师、徐老师(年度报告)联系方式:021-52991272、5299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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