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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区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部门决算报告审计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区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区财政局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区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被审单位”),不包括涉密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报审计,是指由区财政局和预算主管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部门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编制的、反映事业单位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运行情况等信息的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其中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事业单位年度部门决算报告,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财政局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编制的、综合反映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包括部门决算报表主表、部门决算报表附表、填报说明附表和分析报告。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进行审计后,经修正的部门决算是区财政局或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被审单位部门决算和向同级人大报送决算信息的重要依据。经批复的部门决算是预算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区级事业单位年报审计工作,由区财政局或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区财政局指导预算主管部门开展年报审计工作。第六条年报审计准备工作一般应于每年1月启动,3月底前完成;年报审计实施工作一般应于每年4月开始,7月底前完成。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区财政局应履行的职责:(一)制定区级事业单位年报审计监督有关管理办法;(二)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确定具有受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指导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预算主管部门开展年报审计工作;(四)对财政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解释;(五)对审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六)督促预算主管部门和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七)根据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加强财政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八)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估;(九)其他相关事项。第八条预算主管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一)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审计服务电子集市定点采购评标结果中选择具体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每年被审单位名单;(三)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年报审计工作;(四)督促落实本部门被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五)对被审单位审计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进一步规范本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六)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执业质量作出评价;(七)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主管部门按时向区财政局报送审计结果汇总表、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表等;(八)其他与组织实施年报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第九条被审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一)积极配合做好年报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审计问题予以确认;(二)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三)与区财政局、预算主管部门、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年报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履行的职责:(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委托方要求,组织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应规范全面,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应完善有效;(三)对审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主动接受区财政局业务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审计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实施;(四)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被审单位情况和审计结果;(五)委托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审计对象和内容第十一条年报审计的对象是被审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区财政局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和部门决算报告。第十二条年报审计主要是对年度财务报告和部门决算报告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报表间数据勾稽关系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第十三条年报审计的内容涉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具体包括:(一)编报内容和范围的完整性;(二)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年终结余资金结转和分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四)资产、负债、净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五)年报数据填报的准确性,以及账表、上下年度数据的衔接一致;(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第十四条当年度纳入区审计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范围的被审单位,可以不纳入当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第四章审计准备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或预算主管部门应遵循质量优先、兼顾工作量、保证工作进度的标准选择一个或若干个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被审单位具体实施年报审计工作。第十六条区财政局或预算主管部门不得连续三年委托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家预算单位实施年报审计工作。第十七条区财政局或预算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审计服务电子集市定点采购评标结果中选定具体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第十八条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预算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确定被审单位名单和年度审计的工作安排,向区财政局报送《XX年度年报审计计划汇总表》(表样详见附表1)(电子版)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被审单位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审计时间安排等。第十九条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预算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年报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一)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确定后,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预算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被审单位审计进户时间、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要求等相关事项。(二)受托会计师事务所进户前,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预算主管部门应向其提供被审单位审计年度预算及财政性资金的实际拨付情况等。(三)年报审计工作开始前,要建立审计联络机制,保证预算主管部门、被审单位和受托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有良好的沟通关系。第五章审计实施第二十条被审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单位基础信息资料;(二)年度部门预算及相关材料;(三)年度部门决算报告;(四)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五)其他与年报审计工作相关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根据独立审计的原则对相关事项予以判断确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第二十二条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按照年报审计工作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时,应严格遵循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文书参考格式。第二十三条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就审计初步结果与区财政局或预算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第二十四条审计过程中,预算主管部门、被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财政政策及管理制度有疑义或理解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区财政局申请予以具体解释。第六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并对被审单位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向委托审计的区财政局或预算主管部门报送《XX年度年报审计结果统计表》(表样详见附表2)。第二十六条审计报告应直接报送委托审计的区财政局或预算主管部门(含纸质和电子),同时抄送被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报告的时间一般不得迟于每年7月底前。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或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预算主管部门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被审单位出具整改建议。第二十八条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预算主管部门一般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XX年度年报审计结果汇总表》(表样详见附表3)(电子版)报送区财政局。第二十九条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预算主管部门应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区财政局。第七章监督整改第三十条预算主管部门应认真督促被审单位对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预算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所属事业单位《XX年度年报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表》(表样详见附表4)(电子和纸质,纸质需加盖部门公章)报送区财政局。第三十一条被审单位应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区财政局应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第三十二条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区财政局对被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认定的依据之一。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被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预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应当提供而不提供相关资料的;(二)提供虚假资料的;(三)拒不配合年报审计工作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自行组织委托审计的预算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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