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营商服务中心)2021年单位预算调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7日 政策文号:长投促办〔202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营商服务中心):你单位2021年度单位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和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调整的预算,经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现批复你单位预算调整数,追加你单位一般公共预算46.59万元,为基本支出46.59万元,其中:人员支出76.30万元,公用支出-29.71万元。请你单位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和项目数额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用途。对本单位的预算必须做好收支平衡,并认真做好年终决算工作。附件:2021年度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上海市长宁区营商服务中心)单位预算调整明细表上海市长宁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上海市长宁区金融服务办公室)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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