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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延长《长宁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有效期的请示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我区自2012年制发《长宁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预算管理。经2014年、2016年两轮修订后形成现行《长宁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级管理办法》)。《区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国资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政企分配关系等方面都起到良好效果。“十三五”期间,我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从20%提高到30%,顺利完成财政部既定目标;共收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3.44亿元。支出安排方面,五年间,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助力我区城市更新战略实施、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保障民生领域等各方面共安排资金2.32亿元。《区级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底到期,但9月至今该办法仍继续沿用。《区级管理办法》历次修订主要依据同期市级制度文件,我局多次征询市财政局是否对2016年6月发布的《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级管理办法》)做修订,当时,由于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相关手续仍在办理中,市财政局暂不确定是否会调整《市级管理办法》。从目前情况来看,《市级管理办法》仍符合本市国资管理要求和国资国企改革总体方向,市财政局建议沿用原办法。由此,我局不对《区级管理办法》作修订调整,仅申请延长该办法有效期5年。当否,请批示。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2年3月1日附件:《长宁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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