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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稳妥做好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区级经办机构,负责征地养老管理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审核。对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继续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新泾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全区各街道、镇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二、关注养老人员,修订管理办法原由区、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其生活费标准,由本区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制定;其医疗费报销标准及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经区政府同意后,修订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节日补助费、死亡后的遗属待遇等标准,参照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执行。三、落实政策举措,做好促进就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落实本市各项就业培训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就业阶段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四、注重舆论引导,确保平稳实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精神,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政策宣传口径。相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统筹协调,各尽其职,确保被征地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平稳有效实施。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3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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