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编制长宁区202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做好长宁区2023年部门预算及2023-2025年中期财政规划的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本市有关深化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围绕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统筹、注重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为推动长宁国际精品城区建设、城区环境更加友好、人民生活更有品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严格贯彻《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落实人大预算审查和监督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硬化预算安排约束,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着力构建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二、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一)预算法定。增强法治观念,强化纪律意识,严肃财政纪律,着力提升制度执行力。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预算约束,不断提升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二)保障重点。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保障能力,重点加强民生保障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的有效匹配。(三)加强统筹。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盘活各类存量资源,强化收入统筹管理,切实做到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四)深化绩效。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加强重点领域绩效管理。更加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在更高水平上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五)公开透明。加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推进实施预算公开标准化、目录化管理,持续增强预算管理透明度。三、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各单位应切实履行预算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一)优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1.突出保障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坚持系统观念,将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作为预算安排的首要任务,增强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区治理和社会治理水平、社会事业优质均衡发展等重点领域的财力保障。2.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今年以来,保障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新增支出需求巨大,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凸显。各单位应进一步践行政府“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要大力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各类活动,进一步梳理各类工作经费,应当由部门自行履职的事项不得购买服务,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2023年全区继续按不高于2022年标准安排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预算继续按照“零增长”编制,即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预算数。200万元以下装修项目继续严格控制压缩,除危房加固等刚性支出外,一般性装修原则上不予审批。(二)科学规范部门预算编制1.完善项目库管理。加快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将预算管理与“十四五”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等中远期规划相结合,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2023年部门预算应全部从预算项目库中遴选编制,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支出。各单位预算项目库项目数量原则上应大于年度预算项目申报数量。对政府投资项目、城市维护项目、信息化项目及其他已具备跨年度管理条件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分年度推进计划,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2.强化支出标准化建设。对于国家及市、区已经出台基本公共保障等支出标准的项目,各单位在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时应将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出台或提高“三保”保障清单内的基本民生政策等支出标准前,应与区财政局加强沟通,充分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并根据《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办法》(长府〔2018〕67号)履行相关决策审议程序。3.规范部门预算编制。要坚持统筹平衡,将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资产配置计划同步考虑、同步编制。要坚持精细化管理,预算项目设置应体现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安排,根据不同实施内容逐一细化到具体项目,并详细说明项目内容、申请理由、经费构成等。要深入推进零基预算理念的运用,合理确立支出预算规模。对于支出内容基本保持稳定的经常性项目支出,连续两年实际预算执行率较低的,原则上按预算执行数编制预算。(三)加强财政资金资源统筹1.加大存量资金盘活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要求,切实减少部门预算结转。2021年起,除福利费等部分基本支出预算外,各单位年末未实际支出的当年区级预算资金,区财政局全部在当年予以收回。对历年形成的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继续开展清理工作,结余和结转一年以上的资金一律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2.强化各类收入统筹管理。加强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拨款收入的管理,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同时,统筹各类资金资产,结合本单位非财政拨款收入情况统筹申请支出预算,优先使用非财政拨款收入。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处置等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3.推进资产和预算有机结合。按照“先调剂实物资产、后安排预算资金”的原则,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将继续实行公物仓调配机制。预算申报时,各单位应严格履行资产配置前公物仓查询程序,经查询公物仓没有可匹配资产的,方可提出新增资产预算申请。未经公物仓查询匹配的新增资产预算,一律不予安排。(四)强化部门预算绩效管理1.加大事前绩效评估力度。各单位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内容,并形成评估结论。2.深化绩效目标编报管理(1)落实绩效目标全覆盖。各单位应按照“三本预算”全覆盖的要求,“一上”时同步编制所有财政拨款项目(含协同理财项目)、政策的绩效目标。未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同时,年中追加和调整项目预算时也应同步编制或调整绩效目标。另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2022年11月30日前,各单位应完成编制2023年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同时,预算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应完成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2)提高绩效目标编报质量。各单位在编制绩效目标时,应当依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梳理和归纳反映预期的产出、效果、满意度等核心指标。预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绩效目标质量的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绩效目标与预算的匹配性和关联性。3.加强预算绩效结果应用。各单位应进一步做好财政重点评价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同时应加强对单位自评价和部门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强化评价结果与编制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等方面的挂钩应用。(五)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1.把握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监察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2.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大类。各单位应结合“三定”方案和工作职责,合理界定购买服务范围,在《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目录随部门预算同步报区财政局备案。3.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禁止事项。以下六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禁止性事项予以细化,明确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禁止性事项具体内容,负面清单随部门预算同步报区财政局备案。4.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各单位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实施。(六)加强配合,努力发挥协同理财效应2023年协同理财项目包括长宁区政府投资计划、信息化项目、社工及聘用人员、房屋租赁、引进社会服务、新增和更新车辆、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等。各协同理财部门应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同理财部门,在申报协同理财项目时做到依据充分、目标清晰、数据准确、资料完整,并按实际用款需求申请年度预算资金。(具体编报要求详见附件1)四、2023-2025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根据本市《关于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发〔2015〕37号)要求,各单位在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2023-2025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中期财政规划是由财政部门会同各单位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2023-2025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具体编制要求、内容和上报时间另行通知。五、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内容部门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一)收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各单位应具体分析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合理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根据预算法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做到以收定支。为科学、合理编制本区2023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请区规划资源局按照要求及时报送2023年土地出让收入预计情况。(具体编报内容详见附件2)(二)支出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项目支出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各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时,要对应各部门职能活动和支出具体用途,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1.基本支出预算(1)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以及经协同理财部门核定的聘用人员经费等。人员经费预算应按区编办核定的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测算审核到每一个人。对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的人员经费,财政不予负担。对各单位自行出台的政策,预算不予安排。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计提标准按照统一规定测算。(2)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包括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两部分,其中: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能以及单位实有人数予以分类分档设定。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除政法部门外)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标准为3.9万元/人.年、政法部门为4万元/人.年。各单位申报公用经费综合定额时,暂按照剔除工会经费、福利费后压减30%的口径上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对未经区编办核定、单位自用的超编人员及非正式人员,不予安排公用经费。除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外,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下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信息网络、专用材料等的购置和维护费用、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综合定额列支范围,原则上不予另行安排项目支出。公用经费单项定额是指在综合定额外,以单项形式予以安排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经协同理财部门核定的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餐饮服务费等。2.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应按照法律法规、本级政府要求、本部门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并结合财力可能进行编制。编制应具体到项目并分三级细化,一级项目清晰反映单位履职所需实施的具体工作事项;二级项目分项细化反映工作事项的具体工作内容;三级项目进一步列明每项工作内容的具体经费预算情况及政府采购预算情况。申报项目支出预算要有保有压,突出重点,并根据各项预算对应工作的轻重缓急依次排列,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优先保障国家和市区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和维持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职的必须支出。新增项目需提供相关文件依据,依据不充分的原则上不予安排。3.资产配置2023年资产配置坚持“非必要不安排”的原则,即对于缺乏必要性、配置依据不充分或者能通过公物仓调剂、共享、共用或租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配置。资产配置包括通用设备、办公耗材/软件及其他设备,其中:(1)通用设备主要包括《2023年长宁区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中所列办公设备。各单位申报通用设备时应严格执行购置费预算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并应符合实物量标准。如有特殊需求的高配设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配置。涉及信创类设备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配置。(2)办公耗材/软件主要包括复印纸、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各单位按照资产分类申报办公耗材,无需细分到具体型号。(3)其他设备是指通用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各单位申报其他设备时应功能合理配置,价格从严控制。其中涉及专业设备的,应提供配置理由、设备价格等内容,区财政局将继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需求论证。4.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的各类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达到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各单位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应以《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为依据,完整填写政府采购相关内容,包括拨付方式、采购形式、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目录、是否预留中小企业等。如涉及多包件采购项目,须在预算系统内分明细填报。其中:(1)互联网接入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印刷服务(10万元以上)、会计服务、审计服务、资产评估、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实行电子集市采购;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属于定点采购类别,实行电子集市直购。(2)信创类设备的采购需注明“(信创设备)”,按照线下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3)对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金额标准的项目,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终了后,各单位应按规定在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公开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4)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现金流量安排当年预算。如涉及上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尾款的,需要细化三级明细。六、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应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的股权关系,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意识,严格按照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准确反映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一)预算编制范围根据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纳入2023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范围为: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和区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二)预算构成及编制原则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根据当年预计可以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根据收入预算规模编制,不列赤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三)预算编制内容1.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包括:(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利、股息收入。(3)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2.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包括:(1)资本性支出,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即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的项目支出;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2)费用性支出,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即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助性支出;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方面的补助性支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补助性支出;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3)其他支出,指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调入公共预算等支出。各单位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和所监管企业提出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建议,统筹平衡,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七、2023年部门预算报送的有关要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确保年度预算编制与重点工作安排有机衔接,以及预算编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上报流程各单位应按实填报基本支出预算,并根据轻重缓急合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依据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统筹平衡后,完成本部门2023年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政府。涉及协同理财项目的,应配合协同理财部门同步进行申报。(二)上报形式2023年部门预算草案应挂单位文号后以文件形式上报。部门预算草案内容包括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和编制表式,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一般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上年度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分析、2023年收支预算的概况、预算支出投向及其效果预测、优化支出结构的思路、部门预算编制的方法以及平衡预算所采取的措施等,部门预算编制表式封面上应有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具体表式详见附件3)。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预算草案,将予以退还。(三)上报时间1.部门预算草案:无预算主管部门的预算单位在2022年7月15日前,需预算主管部门汇总的部门在7月22日前向区政府正式上报2023年部门预算草案,并抄送区财政局。2.财政预算系统:填报时间另行通知。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2年6月20日附件:1.关于2023年长宁区部门协同理财预算的编报要求2.2023年长宁区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明细表3.上海市长宁区2023年部门预算申报表4.2023年长宁区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5.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2023年)6.长宁区装修/维修工程投资估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