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填报2021年度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5日 政策文号:长财〔2022〕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级预算主管部门:为了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大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力度,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八条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22〕1号)第十五条规定,市财政局牵头各区开展2021年度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预算主管部门按照《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简易操作手册》(附件1),于2022年7月13日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上如实、完整地填报2021年度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没有中小企业项目预留的部门,也需要公告进行零申报。二、市财政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沪财采〔2022〕10号,附件2),请遵照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全面贯彻财库〔2020〕46号文件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最新政策措施,将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同时2022年下半年将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份额阶段性调整至40%以上。在填写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或推进落实中小企业政策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财政局联系。联系电话:区财政局采管办22051328云平台技术支持4008817190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2年7月5日附件:1.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简易操作手册2.沪财采〔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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