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长宁区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检查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2日 政策文号:长商务发〔2022〕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效实施,切实做好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下称《办法》)以及《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我单位拟对你公司遵守《办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一、检查范围本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检查分为初始、变更报告检查和年度报告检查两种:1、初始、变更报告检查的对象:2022年1月1日以来,通过国家企业登记注册系统报送并公示初始、变更报告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2、年度报告检查的对象:2022年1月1日以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二、材料清单2022年11月18日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现请你单位于前提交以下材料,逾期将以“未按时提交检查材料”进行登记(请勿混淆检查内容):1、(1)企业营业执照;(2)涉及相关事项的股东决议;(3)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章程;(4)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5)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披露每一层股东信息,并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实控人通常为上市公司或自然人,每一层注明股比);(6)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如有增资、股转情况);(7)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并购交易的)。2、(1)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章程;(2)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3)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披露每一层股东信息,并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实控人通常为上市公司或自然人,每一层注明股比);(4)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5)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三、提交方式(请勿混淆检查内容)1、初始、变更报告检查材料,须纸质版快递至长宁路599号812室江老师收,签收情况以物流状态为准;2、年度报告检查材料,纸质版或电子版材料(二选一)均可,纸质版可快递至长宁路599号812室吴老师收,签收情况以物流状态为准;电子版可打包发邮件至cnlhnb@126.com,电子文件须按照顺序命名,以邮件收到回信状态为准。本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与市场监管、外汇、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对检查事宜存有任何疑问,可与我单位外资科进行联系。联系人:江老师(初始、变更报告)联系方式:021-22050846联系人:吴老师(年度报告)联系方式:021-22050861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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