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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教育局长宁区财政局关于长宁区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教育系统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与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特殊教育工作,深化特殊教育内涵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结合国家和本区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经过研究决定,从2023年起调整长宁区特殊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每生每年1万元二、本区生均公用经费的列支项目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本区实际情况,区教育局将适时联合区财政局开展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调整工作。上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长宁区教育局长宁区财政局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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