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2日 政策文号:长府〔2022〕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2年11月30日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长宁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和价款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深入推进长宁区城市更新工作,加快建设“四力四城”,提升城区能级和竞争力,结合长宁区实际情况,对城市更新存量补地价项目的土地供应,制定本办法。依据《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十一条“鼓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上海市城市更新指引》第九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细化制定区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机制,包括土地价款确定规则等内容”,第三十条“城市更新项目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实施涉及补缴土地价款的,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并经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后确定。”“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可综合考虑相关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情况、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长宁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后,进行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供应和价款确定。一、适用范围位于长宁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认定的城市更新项目。二、确定原则区政府集体决策时重点考虑城市更新项目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位于市级或区级认定的重点区域内,并对市、区城市更新推进具有突出的示范性和引领度。2.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吸引相关产业集聚,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对提升地区发展能力和经济吸引力具有显著带动作用。3.对提升地区职住平衡、优化公共服务、改善环境品质、保护历史风貌和建设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有突出贡献。三、确定比例参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区政府确定的土地价款不低于评估价格的70%。四、操作流程更新项目主体根据项目情况提交申请材料,区土地收储和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报区土地收储和出让领导小组集体决策。五、监管措施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各更新要素由相关职能部门全程监管。六、时效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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