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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开展2022年度长宁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财务帐核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新泾镇:为进一步落实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提升资产管理和治理能力水平,全面推进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府办〔2018〕8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度资产与财务账核对等工作,现将相关要求说明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统计清点,梳理车辆、房屋等重要资产情况,做好2022年度资产与财务账核对工作。资产信息系统数据可通过“卡片管理-查询-资产历史状况查询-财务入账日期-选择2022年12月31日”查询资产原值、折旧(摊销)、净值数据。财务账则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明细确定。如核对过程中存在账务差异的,请分析原因做好账务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主体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的相关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及时做好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鉴于2022年度资产报告以资产负债表作为数据基础,并按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各单位应当充分重视,确保财政各报表间数据一致。三、请各单位于1月15日前完成《资产与财务账核对表》、《资产负债表》(见附件)上报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1月18日前报送至区财政局资产科邮箱(czjzck@shcn.gov.cn)。如账务核对过程中有任何问题的请及时联系财政局资产科。联系人资产科:杨斌22051382林卓新22051369张罕22051378刘海莉22051328软件支持:薛晋涛22051384(请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下属单位,通知及附件同时在资产系统下载专区发布)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2年12月7日附件:1.资产与财务账核对表2.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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