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长教〔2022〕6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长宁区教育事业发展,优化人才引进环境,吸引我区教育领域急需的高层次教师,提升全区教育服务水平,提供优质均衡的、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立长宁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奖励项目,对长宁区教育系统所属基层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奖励。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三条长期在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热爱教育事业,取得突出业绩的教师:㈠具有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上海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且年龄50周岁及以下;㈡具有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50周岁及以下;㈢具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通过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40周岁及以下;确属区域教育发展需要的,年龄及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第四条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应届毕业生:㈠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须达到申请上海市户籍评定标准分;㈡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学校须为第一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或所学专业须为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第三章奖励标准和形式第五条长宁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奖励项目原则上由区教育人才经费统筹列支,区教育局根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类别实施奖励。第六条奖励形式:㈠具有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的“上海市特级教师”荣誉称号,且年龄50周岁及以下的高层次教师,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平均分5年进行发放;㈡具有在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年龄50周岁及以下的高层次教师,给予20万元的奖励,平均分5年进行发放;㈢具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通过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40周岁及以下的高层次教师,给予5万元的奖励,平均分5年进行发放;㈣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第七条本办法所明确的高层次人才达到奖励标准的,不重复奖励。第四章申报程序和材料第八条申报程序:㈠个人申请。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本办法第三条涉及对象须每年进行一次申请,第四条涉及对象在合同期满3年后进行申请。㈡校级审核。学校成立高层次人才奖励工作考评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于本办法第三条涉及对象须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于本办法第四条涉及对象在其合同期满3年后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通过后确定申报奖励人员名单,按要求填写《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申报人员事迹材料,报送区教育局人事科。㈢区级审核。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考核评估。㈤批准拨付。审核通过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划拨至学校账户。第九条申报材料:㈠《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及申报人员事迹材料,均一式三份;㈡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教师资格证书、科研成果和荣誉证明、获奖证书、身份证、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提供材料复印件均由申报单位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第五章考核和管理第十条本办法第三条涉及对象须已与本区教育系统所属基层学校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本办法第四条涉及对象须已与本区教育系统所属基层学校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第十一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办理人事手续的同时,应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补充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及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加强后续管理,要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认真做好引进后的跟踪考核管理,通过行政考核、专家评审、相关学科组评议、群众测评等方式,对人才的师德师风、教科研水平、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等完成情况每年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四条对区教育局批准划拨的人才引进奖励经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第十五条申报学校及奖励人员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与事实不符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奖励,并追缴已奖励的经费、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长宁区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修订办法即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一年。2022年12月7日附表长宁区教育系统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奖励对象申报单位联系人申报日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1专业2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原单位(或毕业学校)引进单位引进日期现聘岗位职务学习经历(从高中起填写)工作经历所获荣誉称号及专业成就、成果本人申明:本人对以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单位推荐意见(申报人员事迹材料请附后并请简要填写学校推荐意见)(公章)年月日局审批意见(公章)年月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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