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 政策文号:长财〔202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长宁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政府投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以及上海市、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批复到竣工验收过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拆迁征收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配套费、设备购置费、项目评估费、监理费、设计费、代建费、招投标费及其他应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第四条从事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一)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宁区有关制度规定;(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三)历年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四)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五)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六)委派的财务监理单位出具的有关项目财务资料;(七)其他有关资料。第三章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管理第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造价。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超合同价的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成本。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严格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发生,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成本。第四章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同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加强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应积极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第五章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重点审核项目立项、变更签证、建设超标超概、决算资金的准确性等问题。第六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第十一条区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对于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区审计局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后进行批复;对于区审计局未实施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财务监理单位出具项目财务监理报告后进行批复。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长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尚未决算的以前年度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2022年12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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