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9日 政策文号:长财〔2023〕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纳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和土地储备、旧区改造、城市维护及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装修维修等其他项目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第四条预算安排(一)纳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安排;土地储备和旧区改造,以长宁区土地成本认定小组认定的总投资为依据,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需求安排;城市维护项目经区建设管理委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复核安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装修维修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由区财政局复核安排。(二)纳入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需发生有关前期费用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先期垫付,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如项目批准纳入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垫付的前期费用列入项目成本。如项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前期费用10万元(含)以内的,在项目(法人)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10万元以上的,另行安排项目经费。第五条相关方职责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年度资金的安排、审核及拨付,考核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法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核算要求,做好资金管理,在批复的项目预算额度内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用款申请。第六条拨付原则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对确有需要的重点项目资金的拨付,综合考虑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各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等因素执行。第七条资金申请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填写支付申请表,表中须列明本次申请金额以及款项明细用途、收款单位、账号等内容。申请表需经下列程序审核:(一)项目(法人)单位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章。(二)项目(法人)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章。(三)有主管部门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审核并签章。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申请表时须提交工程承包合同书、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局和相关单位统一委派财务监理的项目还需提供财务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第八条审核拨付区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对项目(法人)单位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第九条部分重点项目资金的拨付(一)资金拨付方式区财政局按照重点项目年度预算额度,结合项目进度,将部分或全部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使用。(二)资金拨付程序1.资金的拨付。项目(法人)单位填写《财政实拨支付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将相关资金拨入预算单位资金专户。2.资金的使用。项目(法人)单位填写《长宁区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附中标与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货物验收单等材料,有主管部门的,须提交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无误后,将纸质材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上述申请审核无误后,通知项目(法人)单位支付至供应商。第十条预算调整凡涉及项目预算调整的,应报送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予以调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区财政局一律不予调整。第十一条资金结余区财政局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完成后的财政性结余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根据财政信息化推进进程,逐步实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信息化、无纸化。第十三条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区财政局按照《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部门预算支出执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长府办[2017]30号)的规定对项目预算资金执行进度情况进行考核。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区财政局按照《长宁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长财[2021]29号)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2022年12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参照此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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