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1日 政策文号:长发改规〔202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一)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深度)、节能报告(含验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后评价。(二)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含验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条管理要求(一)咨询评估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1、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2、至少一个专业具有甲级资信等级;3、具有近3年投资项目评估评审业绩;4、节能评审单位符合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规定。(二)咨询评估单位的确定。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投资咨询评估单位,并分别签订咨询评估服务框架协议。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原则上每三年采购一次,也可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三)咨询评估任务的下达。根据“公平公正、专业匹配、工作高效”的原则,按照相关委派规则分配工作任务。(四)咨询评估单位的回避原则。承担某一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的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估的其他前期工作(事项编制、勘察设计等);或者与承担前述项目其他相关前期工作的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评估单位在接受委托时,如存在须回避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区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五)咨询评估工作的开展。咨询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委托要求,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咨询评估工作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如咨询评估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5个工作日前向区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在区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任务。第四条咨询评估费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咨询评估费用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咨询评估计费标准,并通过咨询评估单位招标投标结果确定。第五条咨询评估单位的监管(一)区发展改革委视工作情况,在服务期内对评估单位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二)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可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告诫、暂停或取消承接长宁区政府咨询评估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1、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2、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3、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任务;4、咨询评估单位及人员有违反廉洁的行为;5、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条附则本办法由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9日,长发改投[2017]69号文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则按国家或者本市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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