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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长宁区医疗卫生健康单位2023年度预算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属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各单位上报的2023年度卫生经费计划申请已收悉,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现将长宁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长宁区各医疗卫生单位2023年单位预算批复给你单位,并且同步批复你单位报送的2023年绩效目标。请你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和各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2023年单位预算的过程中,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硬化预算刚性约束1.强化预算约束力。各单位要切实落实预算法要求,单位预算一经区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年初未列入单位预算的申请经费事项,除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外,原则上当年不予追加调整。确需在当年追加调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长宁区追加、调整财政经费审批的实施意见》执行。单位追加调整经费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不得先开支、后申报。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各单位要继续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大力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各类公务活动,进一步梳理各类工作经费,应当由单位自行履职的事项不得购买服务。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贯彻落实中央、市关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津贴补贴管理的有关规定。3.严格“三公”经费管理。各单位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因公出国(境)等活动,严控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压缩公务接待数量和费用预算。“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继续实行“零增长”,各单位2023年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执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批复数。单位如需增加“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解决。在“三公”经费预算执行中应落实好《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二)强化单位预算执行管理1.加快单位预算执行。各单位应切实加快支出预算执行,区财政局将继续实行预算执行进度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项目执行进度的通报机制。2.加强各类收入管理。有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项目的单位必须根据预算批复的项目和金额安排支出。当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达不到预算数时,需核减当年财政专户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数。当年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和其他收入超预算数且确需使用的单位,应及时报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审核,审核同意的,区财政局将在预算调整批复中予以批复。各单位应优先使用非财政拨款收入,未报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审核或未通过审核的各类支出,单位不得自行开支,否则不予预算调整批复。3.落实直达资金管理。在区卫健委按项目规定用途,及时制定分配方案,完成资金分配后。各单位应合理加快直达资金支出进度,确保资金直达受益对象,严禁通过实有资金账户转拨。同时,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惠企利民发放明细台账,配合主管单位及财政单位核实处置直达资金预警监控系统反映的疑似违规问题。各单位应组织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根据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项目内容和特点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执行监控。(三)深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1.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单位应编制所有财政项目、政策、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执行过程中,单位追加调整财政经费的,应同步申报或调整申报绩效目标。2.加强绩效跟踪监控。各单位应对所有财政项目和政策实施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双监控”,并将监控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3.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各单位要做到项目、政策、单位整体支出、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自评全覆盖,如实反映绩效目标实现情况。4.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各单位要在进一步做好财政重点评价提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同时,加强对单位重点评价和自评价反映问题的结果应用,明确整改措施,及时整改问题,强化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等方面的挂钩应用。(四)加强政府采购管理1.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如涉及进口设备采购、公开招标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等政府采购审批事项的,须按规定报送区卫健委及区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2.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做到“一公示、一公开、一告知”。即采用单一来源的项目应当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进行公示;采购项目启动实施30天前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或急需开展等特殊原因不公开采购意向的,应事先书面报区卫健委同意;中标或成交结果及原因应当告知供应商。3.推进落实中小企业政策。各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进行统筹。对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金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年终,区卫健委应向区财政局报告本单位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在上海市政府采购平台予以公开。(五)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管理非税收入征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应缴非税收入。非税收入退付应在国家规定的退付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办理。各单位应夯实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基础,加强票据管理及内控建设,逐步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六)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各单位应根据《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在开展项目过程中,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根据《长宁区区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切实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做好配置登记、盘活使用、资产处置、清查盘点、统计报告等各项基础工作,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单位要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资产配置必须符合限额标准,并严格履行公物仓查询程序。同时,加大统筹盘活力度,有效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处置收入的,按规定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八)推进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本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单位均应公开本单位预决算。2023年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九)全面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和现金结算目录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务卡制度切实减少现金使用的实施意见》以及本区有关规定,落实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实施现金结算目录制度,严格控制公务支出中现金使用。除现金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确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须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附件:1.2023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预算明细表2.2023年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所属单位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表上海市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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