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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关于启用国有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管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启用国有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产权〔2022〕309号)文件要求,我委决定启用国有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不包括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制发,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各类需要产权登记表的办事依据或凭证。区国资委直接出资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不在范围内,依旧发放纸质证照。二、区属企业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上,在产权登记表样上加盖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产权登记专用章电子签章后生效。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均可从产权登记系统调用企业产权登记表电子证照。三、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电子证照于即日起正式启用,产权登记的审核责任、管理责任和申报程序不变。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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