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9日 政策文号:长建委发〔2023〕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长宁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长宁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管理职责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长宁区建筑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建管中心)具体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为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记录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记录和评价。第五条实施办法(一)应具备条件1、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深度的批复;2、总平面图(需有施工图出图章);3、招标标段划分说明;4、建设工程资金落实承诺;5、其他需要上传的资料。(二)管理程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实行事中事后监管。1、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休息3日(含)以上的节假日除外)2、开标开标应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3、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4、中标结果公告评标完成后,应当在定标前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日期不少于3日,招标人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5、书面报告备案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建管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三)受理时限送审资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第六条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应依照有关法规条例予以追责问责。第七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者本市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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