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编制长宁区2024年部门预算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本区2024年部门预算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落实人大预算审查和监督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持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硬化预算安排约束,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标准科学、约束有力、规范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二、编制原则(一)预算法定。增强法治观念,强化纪律意识,严肃财政纪律,提升制度执行力。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预算约束,不断提升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二)保障重点。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保障能力,重点加强民生保障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的有效匹配。(三)加强统筹。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盘活各类存量资源,强化非财政拨款收入统筹,切实做到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四)深化绩效。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加强重点领域绩效管理。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制定、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在更高水平上推动财政资金聚力增效。三、编制要求(一)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1.突出保障重点。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不留硬缺口。落实中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增强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区治理和社会治理水平、社会事业优质均衡发展等重点领域的财力保障。2.严控一般性支出。落实《关于切实加强本市“三保”保障做好财政收支平衡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22〕79号)的有关要求,将政府“过紧日子”作为长期坚持方针,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大力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各类活动。2024年全区继续按不高于2023年标准安排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预算继续按照“零增长”编制,公用经费综合定额继续按压减30%的口径上报。3.加大收入统筹。一是切实减少部门预算结转,2023年起,除基本支出中的福利费外,各单位年末未实际支出的当年区级预算资金,全部予以收回。二是对历年形成的财政性资金结转结余和往来款项,将持续开展清理工作。三是强化部门和单位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在部门预算中优先使用非财政拨款收入,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二)科学规范部门预算编制1.提升预算编制质量。一是各部门应组织开展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二是对于国家及市、区已经出台基本公共保障等支出标准的项目,各单位应将支出标准作为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的基本依据,不得超标准编制预算。三是深入推进零基预算理念的运用,对于支出内容基本保持稳定的经常性项目支出,连续两年实际预算执行率较低的,原则上按预算执行数编制预算。2.完善项目库管理。各单位应将预算管理与“十四五”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等中远期规划相结合,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原则上,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前,单位应完成项目的储备入库工作,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不安排预算支出。对政府投资项目、城市维护项目、信息化项目及其他已具备跨年度管理条件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分年度推进计划,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3.深化协同理财机制。2024年,对长宁区政府投资计划、信息化项目、社工及聘用人员、房屋租赁、引进社会服务、公务用车购置、城市维护项目年度计划等继续引入协同理财项目审核机制。各协同理财部门应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同理财部门,在申报协同理财项目时做到依据充分、目标清晰、数据准确、资料完整,并按实际用款需求申请年度预算资金。(三)不断强化预算绩效管理1.推进成本预算绩效分析。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本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逐步建立“预算申请问成本、预算安排核成本、预算执行控成本、预算完成评成本”的成本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单位在预算编制阶段,应利用成本与效益的比较结果,确定高质量低成本的项目或政策绩效目标。全面衡量各方成本投入,科学测算资金投入规模;在预算执行阶段,应利用成本质量监控,确保绩效目标顺利推进;在决算阶段,应对项目实施绩效考核,并与下一年度预算挂钩。2.提高绩效目标质量。各单位在编制绩效目标时,需重点关注成本指标,从单价、数量等维度科学设置,充分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成本,进一步完善绩效目标。预算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绩效目标质量的审核,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规范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绩效目标与预算的匹配性和关联性。3.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各单位应进一步做好财政重点评价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于已经开展成本预算绩效分析的项目,在预算编制阶段应将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成果作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同时,各单位也应加强对单位自评价和部门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及时落实整改,强化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等方面的挂钩应用。(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1.加强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结合项目特点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重点考虑及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在年中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或因承接重大战略目标任务,确需新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支出,应当按照预算调整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后实施。2.制定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根据政府职能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大类。各单位应结合“三定”方案和工作职责,合理界定购买服务范围,在《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本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目录随部门预算同步报区财政局备案。3.明确禁止性事项。根据《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六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对上述禁止性事项予以细化,明确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禁止性事项具体内容,负面清单随部门预算同步报区财政局备案。(五)稳步推进一体化系统上线根据全市统一部署,2023年本市及各区将全面推广实施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整合了基础信息管理、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批复、预算调整和调剂、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决算和报告等八个业务环节,严格执行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实现了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深度融合,贯通了市、区、镇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实施计划,本区2023年8月将率先启用预算编制功能,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二上二下”流程将在新系统中实施,2024年1月1日将全面启用预算执行等功能。为此,区财政局预计在8月初对全区预算单位开展系统培训工作。四、编制范围和内容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为本区所有与财政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教育收费收入)、单位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动用非财政拨款结余等。各部门应组织各单位具体分析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分类分项测算并编报。根据预算法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请区规划资源局按照要求及时报送2024年土地出让收入预计情况。(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其中:人员类项目支出和运转类项目支出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各单位应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结合实际进行编报。运转类项目支出中的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指部门和单位为完成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各单位应按照政府要求、本部门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并结合财力可能进行编制。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各部门、各单位需同步细化编制以下各项:1.绩效目标。各单位应按照“三本预算”全覆盖的要求,编制预算时同步编制所有财政拨款项目(含协同理财项目)的绩效目标。另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2023年11月30日前,各单位应完成编制2024年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同时,预算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应完成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制工作。2.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应以《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为依据,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达到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完整填写政府采购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统筹做好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预留。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现金流量编制当年预算。3.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各单位应根据《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按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对照《上海市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挑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应的三级目录。4.资产配置。2024年资产配置继续坚持“非必要不安排”的原则,即对于缺乏必要性、配置依据不充分或者能通过公物仓调剂、共享、共用或租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配置。确需配置的,各单位应严格遵守《2024年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中设备限价和实物量标准。如有特殊需求的高配设备,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配置。如涉及专业设备的,应提供配置理由、设备价格等内容。(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1.编制范围。2024年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范围为区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和区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2.预算构成及编制原则。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根据当年预计可以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支出预算根据收入预算规模编制,不列赤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3.编制内容(1)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2)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包括:资本性支出(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以及其他支出(指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调入公共预算等支出)。各单位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和所监管企业提出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建议,统筹平衡,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五、报送要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确保预算编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一)上报流程各单位应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报送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建议和年度预算草案,经统筹平衡后,汇总形成本部门2024年部门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政府。涉及协同理财项目的,应配合协同理财部门同步进行申报。(二)上报形式2024年部门预算草案应挂单位文号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填报。部门预算草案内容包括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和编制表式,部门预算编制说明一般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上年度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分析、2024年收支预算的概况、预算支出投向及其效果预测、优化支出结构的思路、部门预算编制的方法以及平衡预算所采取的措施等,部门预算编制表式封面上应有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预算草案,将予以退还。(三)上报时间无预算主管部门的预算单位在2023年8月21日前,需预算主管部门汇总的部门在8月25日前向区政府正式上报2024年部门预算草案,并抄送区财政局。特此通知。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2023年7月25日附件:1.关于2024年长宁区部门协同理财预算的编报要求2.2024年长宁区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明细表3.2024年长宁区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4.长宁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表(2024年)5.长宁区装修/维修工程投资估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