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6日
政策文号:长水务〔202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单位:为推动长宁区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1〕395号)要求,我局聚焦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问题排查和整改落实,总结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严格质量管理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质量监管责任和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建设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主体责任。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相应责任。(一)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管辖范围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落实好属地的监管责任。要完善监管措施,及时排查、防控和化解重大质量安全风险,严格质量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要对在建工程是否及时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信息档案、质量责任公示牌情况开展督查,将质量责任终身制等措施落到实处。(二)强化项目法人的首要责任。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和审批。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把工程建设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要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开展质量验收,要强化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落实,实行闭环管理。(三)强化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提交的成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要加强设计服务,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与设计相关问题,在工程验收中,要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从源头引领工程质量的提升。(四)强化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合同约定等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要严格工序管理,执行施工质量验收制度,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不得进行隐蔽施工。要严格建筑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检验,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等用于工程。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五)规范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出借资质,不得转让其承担的监理业务。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落实质量责任制。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等形式,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理,对建筑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序质量等进行质量核验,对工程质量施行有效的控制。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六)规范质量检测单位行为。有关质量检测、监测和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不得转让其承担的业务。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要严格规范质量检测行为,确保检数据真实准确,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要建立质量检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存在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多措并举,建立质量监管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单位,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质量监管责任的主体部门。要突出“质量安全”管理这个底限和红线,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四个安全”。(一)切实加强政府监管。各地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水利建设质量监管责任制,推行质量监督检査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行为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责情况的检査。要加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重点核查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复检频次和商品混凝土质量。要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涉及工程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建筑物土方回填等部位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检查、巡查及稽察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完善质量监管手段,提高质量监管水平,动态掌握工程建设质量,健全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二)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查处挂靠、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切实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严格区分劳务分包和转包、违法分包的政策界线。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处罚。不断加强对监理、施工单位现场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有关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查处力度。(三)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大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动态监管,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建设项目信息。不断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对外发布,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要把质量监督检查、稽察、巡查、质量考核等质量监管结果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使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得到有效落实。(四)不断加强质量监督队伍能力建设。要不断强化质量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队伍。要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基层一线质量监督人员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技能的培训。要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规范落实质量监督行为。各地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支持,落实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努力改善质量监督工作保障条件,确保质量监督队伍依法履行政府监管职责。(五)进一步加强质量检测管理。要严格落实水利工程建设中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和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飞检”制度,扩大抽检范围,加大对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要加强水利建设质量检测市场主体行为监管,建立检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六)严格遵守验收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序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履行竣工技术预验收程序。要及时掌握水利工程验收情况,督促完工项目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提高项目验收合格率,确保建设工程尽早移交并全面发挥效益。长宁区水务局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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