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印发《长宁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6日
政策文号:长水务〔202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增强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管理工作。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第三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单位对勘察成果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相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第四条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应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从业单位法人代表的领导责任。第五条勘察工程师对其签字的勘察成果文件(报告)负责。设计工程师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报告)负责。施工单位委派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质量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照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质量检测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签字的检测成果负责。各单位应建立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质量规范进行操作。因违规操作或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第七条全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实行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授权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制度。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的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直接负责该项目的人员,具体是指项目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开展业务工作前由单位的法人代表签署授权书。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因此而免除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第九条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证明材料,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项目负责人的相应法定责任不能免除。第十条本办法施行时未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补签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未办理授权书或承诺书未备案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其改正。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授权书、承诺书信息的管理。凡责任主体提交备案的授权书、承诺书,必须做到签署规范、笔迹清晰,不能有无法辨认的字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核对授权书、承诺书的信息是否真实,有关签字与工程资料中的签字是否一致,发现存在疑点或与工程资料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要严肃认真核查处理。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于该项目全部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名称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永久性标牌也可随主体工程施工提前安设并妥加保护。永久性标牌宜设置在枢纽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明显部位、线状工程的首端或控制性建筑物的明显部位。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复原。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内容包含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及证号、联系方式、信息变更情况等,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之前,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完善,确保联系畅通;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法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应当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或跟踪,具体方式及回访或跟踪周期由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在缺陷责任期满时作出书面约定,一个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内容包含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人代表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与工程资料一起移交存档,并以纸质和电子化的方式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档案应包括任命文件、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证明材料。信息档案应单独整理成册。第十七条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功能丧失、提前报废乃至质量事故等异常情况时,由运行管理单位报请其直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情形界定责任:(一)属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二)属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及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三)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四)属于质量检测单位发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出具虚假报告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五)发生以上之任何情形以及属于项目法人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第十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本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其法定代表人除所负的领导责任外,还应对合同履约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其自身并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工作。第十九条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所对应的工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项时,相应质量责任即告解除:(一)已达到合理使用寿命期限;(二)非质量责任原因导致的相应工程提前拆除或宣告废弃;(三)在超出设计标准的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作用下毁坏;(四)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责任主体,都要将严格实行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作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并定期对本地区、本单位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考评成果应用到日常差别化管理和后续工程招标之中。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单位及个人信用记录,依法给予信用惩戒。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长宁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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