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进一步压实长宁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责任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9日 政策文号:长水务〔202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科室、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根据市水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任务目标,我局就进一步压实长宁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责任通知如下:一、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督责任划分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根据全市统一安排及分工,我区未设立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我区水利建设项目均由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区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水务科及区河道所负责区内水质监测、防汛防台及日常安全质量生产工作。二、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生产监督责任清单1.牵头做好对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责任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2.区属水利建设工程项法人做好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区河道所)3.负责本区内河道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责任部门:区河道所)4.与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配合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责任部门:水务科、区河道所)5.承担防御台风、暴雨、高潮位、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重要水工程调度。(责任部门:水务科、区河道所)6.负责制定区属水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区属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责任部门:水务科)7.配合应急局组织区属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责任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科、水务科)三、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生产监管清单1.区属水务系统事业单位。2.区内水利在建工地。四、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生产任务清单1.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2.对区内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长宁区水务局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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