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关于报送《关于长宁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报告》的请示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政策文号:长环保发〔2023〕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中共长宁区委:2023年6月26日至7月14日,上海市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长宁区开展了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2023年9月15日,督察组向我区通报了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建设管理委、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镇等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关于长宁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报告》(送审稿),经2023年10月10日第5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2023年10月13日十一届区委常委会第91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报请区委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抄送市生态环保督察办公室。以上请示当否,盼复。上海市长宁区生态环境局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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